湖南一13岁女生被15岁男孩性侵,自称喝下迷药遭对方持刀威胁,她家人报警,检方:系情侣,不起诉(3)

2021-02-10 14:15     西南商报

对此,刘柳不服,通过养父母于2020年2月21日向湖南衡阳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撤销原不起诉决定,追究匡某的刑责。

2020年8月6日,湖南衡阳市检察院的一份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该院进行了复查,此案当初发生时,刘柳年仅13周岁,学生,匡某15周岁。2019年2月19日,经衡阳市洪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柳会阴部挫伤符合钝性暴力所致,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同年3月15日,该所鉴定称,刘柳家人提供的伤情照片显示她的右肩部软组织挫伤。

7月9日,经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柳目前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整个纠纷事件与该病有直接因果关系。

该院复查认为,匡某案发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与刘柳系男女朋友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匡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刘柳意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祁东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匡某与刘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发生性关系时是否使用暴力手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当时证据的客观情况,但该案中匡某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的鉴定意见,无法确定刘柳的身体、精神损伤与匡某的性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匡某是否对刘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祁东县检察院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刘柳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该院决定维持祁东县检察院当初作出的那份不起诉决定。

刘柳的养父母对此仍不服,以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为由,向湖南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他们称匡某明知刘柳未满14周岁,还采取暴力、威胁和引诱等手段,违背刘柳真实意愿与他发生性关系,该行为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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