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汤某返还其个人消费及代付款以及微信转账金额的近16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安某向汤某赠送物品,转账及发送微信红包,为汤某购买物品代为付款等均属于赠与行为。此案中有些属于一般性赠与,有些属于“婚约财产赠与”。
对于此类赠与,汤某取得赠与财产缺乏法定依据,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安某返还受赠财物。对于本案中的一般性赠与行为,安某将用于赠与的财物、钱款交付给汤某时,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财物、钱款的所有权由安某名下变更至汤某名下。本案中微信转账因笔数较多,数额多为几千元, 故这些微信转账应认定为安某为增进其与汤某之间感情而进行的赠与,不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赠与。汤某不构成不当得利,不负有返还义务。
婶儿看完这篇文章的数字之后,感觉自己5个手指头都数不过来啦。
小伙子也太实诚了吧!
无论男女,婚恋需谨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