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院核准了! 初中生被害案3名嫌犯将承担刑责
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最近受广大群众关注的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案终于有了新进展!

事件发生于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因被校园霸凌,遭3名同学活活用铁锹砸死后并向埋在田地里。案发后与3与11日,警方将涉案的三名嫌疑人全部抓获。
目前经历了大概一个月的时间,在广大网友的关注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于4月8日发布,依法对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何理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
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李贺超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核准追诉权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的特殊职权,"立法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已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另一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李贺超说,该制度主要考虑追诉必要性,涉及到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特别严重性,不追诉是否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
"就河北邯郸13岁初中生遇害案而言,本案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校园霸凌这一未成年人成长的痛点引发了广泛社会关注,对大众具有教育、指引效果。最高检的发声意味着本案经过仔细审查,可能符合追诉必要性的条件,或将依法核准追诉。"
上海天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朱焱则向东方网·纵相新闻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例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犯罪的手段,造成的结果等。
"我认为对未成年的嫌疑人要保护,那么对未成年的被害人更应该保护。"朱焱认为,成年人面对成年加害人时有一定的分辨能力,而未成年人在面对未成年的加害人时,自救能力显然更弱,因此更需要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