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男班主任多次威胁殴打猥亵男学生被判刑

2024-04-17 17:22     今日头条

长治:男班主任多次威胁殴打猥亵男学生被判刑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五大典型家事案例

案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负担主要家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男方补偿

基本案情: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2016年6月结婚,2017年生育一子。崔某因工作需要,常年不在家,赵某为照顾家庭和协助崔某工作,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后因长期两地分居产生矛盾。崔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赵某同意离婚,要求直接抚养孩子,并要求崔某支付家务补偿。

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酌情判决崔某向赵某支付家务补偿6万元。

本案的典型意义:家务工作并非可有可无,全职照顾家庭与外出工作赚钱,两者并无高低之分。家务补偿裁判体现出法院平等对待家务劳动在夫妻关系中的价值,引导社会大众尊重及肯定"全职太太"的贡献及价值,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

案例二:家暴受害者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王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在家中多次对王某进行殴打,同时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在到王某单位吵闹等多种方式对王某进行骚扰和威胁。王某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对陈某进行了教育、警告,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陈某仍屡教不改,频繁施暴和骚扰,王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认为:根据王某的申请,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并与派出所、医院等机构联系核实后,能够认定申请人王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故在第一时间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法院在向陈某送达裁定的同时向其告知,如其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依附离婚诉讼,可以单独申请,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家庭弱势群体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体现了法院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立场。

案例三:夫妻之间应当履行婚内扶养义务

基本案情:胡某与申某2009年登记结婚,2020年开始,胡某出现四肢无力等症状,2022年4月被诊断为肌萎缩侧索硬化症(俗称"渐冻症"),而申某自2022年1月起就以要求离婚等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申某支付婚内扶养费。

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胡某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需长期服药维持治疗。因此,法院根据胡某的实际需要,结合申某的收入及给付能力,判决申某向胡某每月支付扶养费3500元。

典型意义: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家庭和睦,还可以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本案依法维护了婚内丧失劳动能力一方的合法权益,树立了和谐、互助的家庭观念。

案例四: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充分尊重子女本人的意见--郭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郭某与张某于2011年结婚,2012年生育女儿张小某。郭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同时两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郭某与张某均长期在外打工,目前张小某就读于某寄宿制小学。

法院认为:离婚时,抚养权应当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由于张小某已满8周岁,该案承办人员特意着便装前往学校与张小某单独见面,以轻松的聊天方式征求孩子的意见。最后该案根据张小某的真实意愿,判决张小某跟随母亲生活。

典型意义:父母的感情也许有变质的时候,但亲情的纽带永远不会断,解开子女的心结以及保护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抚养权问题的关键。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自主判断和认知能力,本案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充分征求孩子的意见,更好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教育费用的权利

基本案情:原告小杨的母亲宋某与被告杨某于2016年调解离婚,约定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小杨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宋某一直独立抚养小杨。2022年9月,小杨被某私立高中录取,宋某向该校交纳了2022年、2023年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共计7万余元。宋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承担教育费3.5万元,另查明,小阳起诉时已满18周岁。

法院认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杨某抗辩小杨已满十八周岁,不应再支付抚养费,但小杨现就读于高中阶段,还不能独立生活,故法院判决杨某支付教育费3.5万元。

典型意义:法律规定,尚在校就读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小杨虽已满18周岁,但尚就读高中,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该判决为子女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五大典型刑事案例

一、利用长辈身份性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钱某某(2001年出生)的姑父。自2010年夏天至2017年秋天,被害人钱某某读小学三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期间,赵某某违背钱某某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先后在钱某某家中、赵某某家中以及赵某某送钱某某上学所驾驶的私家车上多次强行与被害人钱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以加害钱某某亲属相胁迫阻止其告发。另在2016年1月至2017年秋,赵某某在钱某某家中多次借机强行抚摸被害人钱某某胸部、大腿、外阴,进行猥亵。由于遭受赵某某性侵害,钱某某多次自伤,甚至产生自杀的念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威胁、引诱为手段对未成年被害人实施奸淫、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的姑父,长达七年的强奸、猥亵行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生理造成极大危害,被害人甚至产生自伤行为和自杀倾向,属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当从严、从重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

典型意义: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熟人作案高发,此类案件呈现侵害时间长、次数多、案发时间晚、后果严重等特点。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度,也呼吁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多注意观察孩子的身体和心理变化,学会倾听孩子的话语,对于孩子的异常举动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委托看护时,切莫放松警惕,要对受托人的品行背景予以关注;还要加强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基本性知识的教育,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教职员工利用身份便利猥亵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某系某中学教师,自其担任班主任期间,以检查学生身体卫生为由,多次将15名男学生叫到其宿舍、办公室、学校广播室等地,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或殴打,采取抚摸被害人生殖器、用手捅插被害人肛门、要求被害人亲吻其生殖器、亲吻被害人嘴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教师身份,在校园内对多名儿童进行猥亵,并具有暴力、胁迫等情节,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虽然被告人孙某某得到部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结合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师职业。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身为人民教师,属于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本应保护学生、教育孩子们如何预防受到侵害,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将黑手伸向自己的学生,严重践踏了社会伦理道德底线,性质极其恶劣,即使获得谅解,也并非必须从宽处理,该重判仍重判!同时,为了全力降低未成年人再次收到侵害的可能,按照《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宣告从业禁止,有利于净化校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三、亲生父亲遗弃未成年子女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9日,李某某在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出院后男婴由李某某及其同居男友、男婴父亲被告人周某某共同抚养。6月7日,李某某因家中有事回老家让周某某照顾男婴,6月8日22时许,周某某将男婴遗弃在某停车场路边后离开。6月9日4时37分许,男婴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后男婴被公安人员送往福利院安置。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将其出生后未满月的儿子遗弃于停车场路边,情节恶劣,以遗弃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既是社会责任,也是法律义务。被告人周某某生而不养,虽不希望婴儿死亡而置于停车场门口,但遗弃行为不仅给孩子的生活造成困难,还给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法理难容、情理难容。未成年人的成长最需要的是家庭的关怀和家人的温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的监护只是家庭监护的补充,今天你养我长大,明天我陪你到老,希望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安身之所,能在父母的呵护下茁壮成长,法律也会成为你们坚实的后盾!

案例四、拐骗未成年人脱离家庭监护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因在网上聊天认识了未满13周岁的被害人郑某某。3月8日下午,该被告人将郑某某诱骗至江苏镇江市其家中,直至3月19日公安人员将郑某某解救。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构成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儿童的身心发育不成熟,对身边事务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应当加以特殊保护。本案被告人吴某某虽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且在拐骗过程中也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但将被害人带回外地自己家中,不仅给受害儿童的父母等监护人造成精神上极大的痛苦,而且使儿童失去家人的爱护和家庭的温暖,严重威胁到儿童的身心安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案例五、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14日凌晨期间,被告人程某等人先后招揽、安排、管理宋某某等16名未成年人,在酒吧进行有偿陪侍,该酒吧收取未成年陪侍女陪侍费用每400-500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等人共同组织十数名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属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涉案的未成年人人数众多,尤其是有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数名十四、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综合酒吧场所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恶劣影响,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判决本案5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不法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精神空虚、物质匮乏、无法辨别是非等特点,组织其进行一些牟利性的违法活动,这不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容易使未成年人陷入不良环境,滋生和引发其他犯罪,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此类型的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此外,也呼吁未成年人要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沦为违法犯罪的工具,毁掉自己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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