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一家4口住酒店,不慎丢失价值5万多元的钻戒,女子将酒店告了!律师: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制的!(2)

2024-02-08 15:12     贵州广播电视台

武某称,其让酒店帮忙查找时,酒店告诉其只能次日早上检查房屋时帮助寻找,结果等了一夜后被告知没有找到,随后她报了警,警方以其在外地没有立案,最终不了了之。

她认为,自己入住酒店,与酒店形成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对其在住宿期间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在离开酒店时将钻戒遗忘在酒店客房内,但是平时精心照看,从未出现过丢失的情况,且入住酒店时戒指完好无损。

其将钻戒遗忘在酒店客房内,酒店没有积极寻找,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导致其戒指被他人拾取或盗取,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于是要求酒店赔偿,遭拒后委托律师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按照钻戒的购入价格,赔偿其56500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武某及其律师提交了网上订房订单截图、入住凭证等以证明与酒店之间的服务经营关系,提交了购买遗失钻戒的发票、检测证书等证明钻戒的价值,还提交了与酒店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报警回执等以证明事发的经过。

面对武某的控诉,酒店认为武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武某是戴此钻戒入住酒店,也不能证明钻戒就丢在酒店房间里。

同时表示,武某入住酒店时没有告诉酒店携带了贵重物品,前台和房间床头的服务手册内均明确提示"请妥善保存贵重物品",房间里还有保险箱可以使用,事后第一时间帮忙寻找,已经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及提示义务,并无过错。

而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酒店则提交了武某登记、退房记录、与酒店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网上房间设施介绍、房间内的照片等等。

对此,武某及其律师指出,酒店提供的证据显示登记时遗漏了其丈夫,退房时间写的也不准,存在大量登记错误之处。

发现钻戒遗失后,多次联系酒店,酒店仅2次回复未找到,简单寻找无果后就消极处理让其报警,反而能证明酒店存在过错。

入住酒店时,没有看到保险箱,自己没有告知酒店携带贵重物品不能排除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怎么判?

律师: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制的!

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 对此进行了分析。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谁主张谁举证,具体到本案,武某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的钻戒落在酒店房间内。也未将钻戒交由酒店保管,与酒店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而虽然《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无限制的,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否则就违背公平原则。

酒店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酒店在前台等处张贴了相应的提示,且房间内存放有保险箱,事后帮忙进行了寻找。

故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要求酒店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了武某的全部诉请,并判了武某承担全部诉讼费12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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