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怀孕7个月和情人开房死亡,丈夫索赔50万,法院判了 律师:宾馆经营者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2)

2024-01-16 17:05     贵州广播电视台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女士和老贺都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一方面两人存在着道德缺失,另一方面也确实要受到法律约束。

那时候的黄女士已经身怀六甲,在这种情况下还和老贺一起去的宾馆,想要干什么大家都很清楚。黄女士应该知道这样做会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必须要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黄女士之前确实明确拒绝过老贺的要求,但在老贺的再三要求下,黄女士还是同意了和老贺一起前往宾馆。

黄女士身体出现问题时,贺先生担心事情暴露,没有第一时间将黄女士送到医院,而是拖延了很长时间,这也和黄女士的死亡有一定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宾馆方面按照要求是应该详细登录客人信息的,但是经营者因为和黄女士以及老贺比较熟悉,在没有提供身份证的情况下,就让两人进入宾馆,宾馆也有车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老贺存在27%的责任,赔偿13.5万元,宾馆承担3%的责任,赔偿1.5万元。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宾馆经营者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黄女士与贺先生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足够的认识和预见,其行为除受社会道德的约束外,还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具体而言,二人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并多次在涉案宾馆开房发生关系。事发当天二人到宾馆的目的,不言而喻。

黄女士明知自己已怀孕七个月,其应当知晓在该情况下与异性约会并意图发生关系可能会对自已身体健康带来危害,其应当为此承担主要责任。其次,二人吃饭时,黄女士已经明确告知贺先生,其身体不舒服的情况下,贺先生亦置社会道德和法律于不顾,将怀孕七个月的黄女士带到宾馆并意图与之发生关系,应当预见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结果。

另外,在黄女士发生紧急状况后,贺先生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进行急救,而是告知毛某意图进行私自处理。因此,即使双方没有发生直接性行为,但引起黄女士羊水破裂的原因不能排除与贺先生的行为无关,因此,贺先生应当为此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最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虽然没有证据证实黄女士的死亡与宾馆经营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经营者在管理上存在瑕疵。

宾馆的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加强住宿登记管理,而贺先生、黄女士均在未提供个人身份证的情况下,宾馆经营者仍为二人开具房间,造成黄女士死亡事件的发生,故酌情判定宾馆对黄女士死亡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法院判定贺先生承担27%赔偿13.5万元的责任、宾馆经营者则承担3%赔偿1.5万元的责任。即黄女士自己承担70%的主要过错责任。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