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文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姜文华系预谋作案,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综合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政协委员、当事人家属及社会公众等二十余人参与旁听。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文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姜文华系预谋作案,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综合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及自首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政协委员、当事人家属及社会公众等二十余人参与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