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并非唯一选项。向海洋排放核事故污染水在全球没有先例。据了解,除海洋排放外,地层注入、蒸汽排放、氢气排放和地下掩埋也是可行选项。日方未认真研究论证其他处置方案,出于成本考虑决定向海洋一排了之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根据一般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规定,日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避免环境污染,有义务通知并与可能受影响的国家充分协商,有义务评估和监测环境影响,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危险最小化,有义务保障信息透明,有义务开展国际合作。
核污染水排海涉及海洋环境安全和人类生命健康。在这一重大问题上,日方必须慎之又慎,不要让福岛核事故灾害延续,不要让全人类子孙后代承担风险。
来源:中国驻日本大使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