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认为,"梵净山金顶摩崖"是梵净山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被告男子的行为不仅对文物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梵净山自然遗产的整体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口县人民法院院长张永琴: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支付文物修复费60952.08元,修复方案设计费用38000元,由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转付修复单位及设计单位。二、被告陈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支付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款25000元,由本院缴付国库。三、被告陈某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其在梵净山金顶摩崖刻字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2年5月18日,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在自然、人文遗迹上刻字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恢复性司法与预防性司法相结合的环境司法审判理念,与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保护好人文遗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愿望相契合,也为以后的人文及自然遗产保护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司法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