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加宽标准:新建拓宽农村道路,有什么新规定?

2024-04-16 10:05  今日头条

农村公路加宽标准:新建拓宽农村道路,有什么新规定?

农村道路目前新的政策规定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可以翻新,但不能随意拓宽,如果拓宽,不能占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对田间道路可优化调整。

农村道路,是指《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的农村道路用地,即在农村范围内,南方宽度≥1.0m、≤8.0m,北方宽度≥2.0m、≤8.0m,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含机耕道)。

农村道路和农村公路不是一回事儿。在现行土地分类中,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列入国家公路网络体系的农村公路,属于建设用地。(推荐阅读:广西|关于强化农村公路项目用地保障更好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

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规定,乡村(农村)道路属于农村设施建设用地。

过去修建农村道路,只要宽度不超过8米,没有过多限制性规定。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166号文首次使用了农村设施建设用地这个新土地分类概念,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属于农村设施建设用地,当然也不能占永久基本农田了。

166号文还规定: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开展必要的灌溉及排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建设用或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要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

所以,从166号发布以后,再想新建或拓宽农村道路,就不是简单的事儿了。

那允许农村道路翻新或拓宽吗?

2023年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明确:对于《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1〕166号)下发之前已经建设的农村道路,在不改变原有规模前提下的翻新(如铺设水泥、柏油地面等)形成的图斑或地块,判定为实地未变化。

也就是说,原路多宽就是多宽了,可以翻新,卫片不管,但如果拓宽,不能占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落实进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