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女子全裸吹头时,遭一陌生男子闯入,事后要求洗浴中心赔偿2万,法院判了!(3)

2023-10-14 21:10     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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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网友疑问,纵使男子无意闯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是应当的,女子为什么没有一起起诉男子呢?

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规定,偷窥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认定男子存在偷窥行为的话,男子至少要面临拘留的行政处罚。

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违法行为讲究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主观上有违法故意。

具体到本案中,男子虽然客观上有违法行为,但因为主观上没有违法的故意。故没有触犯上述法律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女子在洗澡时,身体的私密部位被陌生男子看到,其本质是隐私权受到了侵权。

这种情况下,陌生男子是毫无疑问的侵权主题,女子当然可以找陌生男子主张侵权责任。

但与此同时,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也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告诉我们,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女子可以直接找洗浴中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