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给朋友61万,4年后竟无法要回,法院:已过3年诉讼时效

2024-01-02 09:12     每日经济新闻

借给朋友61万,四年未还,这钱竟然要不回来了?

日前,江西法院披露一则案例显示,2018年,老张因做生意需用资金,向朋友老陈借款61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19年借款期间,老张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对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来两人长期没有联系,且老陈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或采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2023年,老张向法院起诉要求老陈配合其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并返还房屋所有权证。老陈要求老张先还钱。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和老陈之间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18年,约定借款期间为一年。老陈未举证证明借款的诉讼时效存在中止或中断等情形,故其债权的诉讼时效于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即2022年1月6日届满。本案中,老陈未在其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故老张诉请老陈协助其办理注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向其返还上述房屋所有权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债权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存在中止或中断的情形,但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其就丧失了胜诉抗辩权。

本案中老陈自述《借款合同》到期后其从未向老张催要过欠款,老张也未主动联系其还钱,可以证实其主张债权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且其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亦未行使抵押权,故法院对老陈的抗辩理由依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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