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严重失职等,25 年老员工突遭解雇,要求公司给近 350 万,法院:赔偿 60 万

2023-09-14 11:09     每日经济新闻

一名在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了 25 年的副总经理兼厂长,因被公司以 " 严重失职 " 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向公司索要 348 万元赔偿以及补薪。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判决,他最终只得到了 60.11 万元的赔偿金。

他不服,申请再审,认为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不应受十二年的限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他的申请不成立,维持二审判决。这是一起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问题的典型案例。下面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因严重失职等被解雇,副总巨额索赔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姚某某于 1993 年 10 月 11 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先后担任生产课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兼厂长,并已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019 年 1 月 4 日,公司以姚某某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厂长期间" 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失职,假借职权营私舞弊,未经允许与本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严重违反对公司应有的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而姚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2.54 万元,高于深圳市(当时)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300%,而深圳市上年度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8,348 元。

2019 年 8 月 2 日,姚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27.7 万元;

2、2018 年度作为劳动报酬的 " 红利分配 "103.28 万元;

3、2019 年 1 月 5 日期间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 763,934 元,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 的赔偿费用人民币 190,984 元,共计 95.5 万元;

4、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21.5 万元。上述四项金额累计 348 万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姚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60.11 万元等。

对此,姚某某与公司均不服,都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公司违法解雇,应赔偿 127.7 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应向姚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被告提交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核算出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25,394.9 元(含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因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深圳市的当前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 300%,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27.7 万元(8,348 元 × 3 × 25.5 个月 × 2)。

不过,公司还是不服,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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