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3个平台租手机套现近6000元 结果房子被冻结了(3)

2023-11-30 16:54     每日经济新闻

何为"套现"?知情人士:

用户租出手机后低价变卖套取资金

经过多方了解调查,记者发现,所谓"套现"实质上就是在中介的协助下,客户通过租赁手机、办公设备等电子产品,随后以较低的价格转给手机回收方套取资金。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选择手机套现的用户,一般是在正规渠道无法借贷到资金,才会选择租赁平台曲线借贷,通过这种模式虽然短时间内可以套现,但付出的资金成本也很高。她还告诉记者:"通过这种方式借贷,资质审核相对宽松,有的甚至提供身份证实名认证一下就能租机成功。"

用户选择租赁平台曲线借贷 资料图

记者注意到,在用户没有资金付首期租金的情况下,有中介还可以垫付首期租金,用户在平台上借出手机后,再按照约定价格卖给中介,当然回收的手机时,中介也会从支付给用户的套现资金里将垫付租金扣除。

该知情人士称:"事实上,通过中介提供垫付,也大大降低了用户的套现门槛。中介、客户对这种套现方式都心知肚明,很多借出手机的人根本没想着要还,因为手机已经被拿去售卖,后期支付买断价格也是很多用户不得不做出的选择。"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通过租赁手机这一单一商品套现的路子,已经逐步延伸至更多类型的商品,例如黄金、珠宝等。

平台的商品被用于套现变卖,平台是否知情?为此,每经记者拨打了上述用户提到的优品租平台客服电话,负责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回复记者称:"在用户租手机时,我们是明确告知手机不能变卖等,且要保证手机是用户本人签收,但用户如何处置手机我们很难把控。平台也提醒用户租用手机期间只是拥有使用权,不能轻信中介违规处置手机等,平台也关注到这种现象,会进一步加强警示。"

知情人士:不排除其中有平台行为

事实上,大部分租手机的用户并不是自用,自始至终都是奔着套现去的,但也是从一个火坑跳到另一个漩涡。

令人好奇的是,租机平台为何沦为中介变相利用的借贷平台?一位知情人士称,早在2017年,信用租赁便开始兴起,被视为是一种新的消费金融模式。从用户的体验来看,信用租赁与常见的消费分期也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按月支付租金(分期款)。这两种模式最大的区别,可能更多地体现在所有权方面,前者用户拥有的是使用权,后者则是所有权。跟消费分期一样,信用租赁也会对用户进行必要的风控。

她告诉记者:"我了解到利用租机套现的,大概就是两类人,一类就是正规贷款机构贷不出来的,租机相对来说审核没有那么严格,比如有征信问题,但是芝麻信用分养得好,照样能租出手机来。另一类就是原来撸贷的那群人,对他们来说,租机平台的出现,就是多了新的口子,所以肯定是能撸则撸。"

上述知情人士还表示:"其实租机很多都是中介行为,他们会去测试哪些租机平台容易租,然后把这些信息提供给借款人,还有就是参与到租后的变现环节,很多借款人租机成功后邮寄地址写的就是中介指定的地址,或者收到手机后再邮寄到中介指定的地址,变现差价就是中介赚取费用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记者也从一位租机人士口中获知,市面上有人组织专门开这种培训班,召集五六十个人开班,教用户怎么样从平台上借款、购物套现。只要手机操作实名认证,然后就放款(购物)了,这样他们也能从中收提成。

值得关注的是,上述知情人士还强调:"当然,也不排除有租机平台行为,支付平台此前下架了很多租机机构,其中有一些就是周付、月付(短租平台),用户每一周或者每两周付一次租金,算下来成本很高,就跟之前的'714高炮'很像,也有很多人将此称为'714短租小高炮'。"

根据租机用户小周提供的聊天记录,他在中介的介绍下,添加了一租机平台工作人员的企业微信。而该平台工作人员在了解小周是想通过租机套现的情况下,表示会给他尽快发货。此外,该工作人员还表示"用户要资金周转、拆东墙补西墙"等情况,他们是了解的。

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支付平台方面宣布成立租赁行业联合治理小组,针对"高价租赁、未成年人租赁、多头租赁以及暴力催收"等不良现象进行针对治理。

律师:应精准打击始作俑者的中介

上述租机平台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王德怡律师对记者表示:"支付平台规则规定:严禁以租赁名义经营借贷等非租赁业务,或开展明显异于(超高或超低价)行业租赁价格水平的行为,禁止向用户提供超出其消费能力的租赁服务。"

王德怡认为,部分平台商家引导用户租机套现,本质上是使租赁手机这一行为演变成高息借贷消费。程序供应商所收取的各项费用远远超过法定的利率或支付平台允许的标准。

他分析指出,这个交易的主要违规之处在于:一是小程序供应商没有金融借贷或理财产品的资格,但本质上他们在做金融借贷,或是通过互联网放贷。二是他们的实际使用的规则违反了平台设定的规则,背离了租享行业的初衷。三是诱导用户将手机低价出售变现,在二手市场上继续赚差价,再次收割。这些用户无法还款时,可能面临仲裁或诉讼,诱发新的社会矛盾,消耗司法资源。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隋思金律师则认为,若这些"背上巨额债务的消费者"自身无清偿能力,事前与中介谋划,或租机目的只为出售中介变现,从多家租机平台租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后,王德怡还建议用户不要参与这种自身消费能力不匹配的网络交易,避免因不当消费负债累累。发布信息导流的本质就是代销,建议网络平台及时下架此类导流内容。

隋思金则表示,不能因为存在租机售卖的行为而限制租机平台的经营,应精准打击始作俑者的中介机构,对参与其中的"消费者"也应小惩大诫,不要再沦为他人的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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