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养生馆换5次老板 有人充值17万要不回

2024-04-17 10:37     今日头条

江苏一养生馆换5次老板 有人充值17万要不回

2021年9月,王某在某健康养生馆办理了会员卡,并充值了4800元,购买100次足疗服务。此后,王某经常前往接受养生服务,在不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陆续购买了十多种不同的养生项目,累计充值预付费174680元。

过了一年多,该店突然关闭,门口只贴了一张告示:因消防问题,顾客需至另一处场所消费。

王某前往新的场所,发现服务环境、服务质量与之前相差甚远,经营主体和服务人员全部变更。王某拒绝在新场所消费,要求该健康养生馆退还未消费的预付费用。王某与工作人员协商,工作人员表示店已转让,拒绝退款,有事就找接手的老板。王某遂诉至江宁开发区法院。

王某最初起诉第一笔充值的接收者作为被告,该被告答辩:店铺已转让,应找后手退钱。在寻找继任经营者的过程中,王某惊讶地发现,该健康养生馆在短短一年多时间内,竟五次变更经营主体。而几乎每次变更后,都会以新项目为由推荐王某充钱。

每任经营者经营时间最短的一个月,最长的五个月。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转让后即注销。王某申请追加后五任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各自承担在其经营期间充值的退款责任。除了第六任经营者不愿到庭,前五任经营者均表示:店铺已经转让,与我无关,应由后任承担责任,并纷纷拿出店铺转让协议。

王某对经营者的态度感到愤怒,王某认为店铺门头从未变过,也从未有人告知店铺转让、经营者变更,只有工作人员以不同名目推荐充值。王某表示如果知道店铺处于频繁转让的状态,他是绝对不会充钱的。庭审过程中,仅第五任经营者自愿承担自己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并当庭履行。王某撤回对这位经营者的起诉。然而,其余经营者仍坚持拒绝退款。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551条 第1款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各被告转让店铺时均未告知消费者,更未向消费者提出债务转移事宜,被告从未同意各任经营者债务向后手转移,所以各任经营者对原告王某所负债务没有发生债务转移的后果。经营者之间店铺转让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不能约束外部消费者,店铺转让协议内容不能对抗消费者正当权益。

因此,法院认为王某有权主张由各经营者承担其经营阶段已预付、未消费金额的退款责任,判决每任经营者退还经营期间王某充值后未消费的剩余金额。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各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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