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和哥哥放弃抢救父亲女子索赔22万

2024-05-07 09:19     周到上海

母亲和哥哥放弃抢救父亲女子索赔22万

父亲肺癌晚期,痛苦不堪。母亲和两位兄长一致决定,放弃为父亲进行有创抢救。然而,这样的决定却遭到了妹妹的不解,妹妹认为,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母亲和兄长擅自签署《放弃抢救知情同意书》的做法,不仅侵害了父亲的生命利益,还伤害了她的感情。于是,在父亲去世后,妹妹将母亲和两位兄长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对其进行赔礼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抚慰费约22万元。妹妹:起诉索赔22万元精神抚慰费

孙老伯和李阿婆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阿春、次子阿夏和幼女阿秋。2014年,老孙被确诊为肺鳞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切除了左上肺。考虑到老孙同时存在着肺部感染、心率失常、糖尿病等多种症状,且病人心理承受能力各不相同,疾病发展具有不可预测性。医院方向老孙出具了《告知及授权委托书》,言明:患者可授权委托信任的代理人,代理其在诊疗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等需要病人签名同意的医疗文书上签名,代为行使病人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在这张《告知及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是孙老伯,其名字是他人代签的。受委托人是妻子李阿婆,其名字为本人签署的。

2014年年末,孙老伯病情危重,需要口插管、呼吸机支持治疗。在医院将治疗的利弊告知给李阿婆以及阿春和阿夏后,他们表示,放弃所有有创抢救方式,仅用静脉抢救药物进行治疗。次子阿夏在《放弃有创抢救同意书》上签名。不久后,孙老伯因病去世。

孙老伯去世后,小女儿阿秋认为,其母亲和兄长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未对父亲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擅自中断了对父亲的生命支持,侵害了她平等参与父亲救治的权利、在父亲死亡前后见面的权利、祭奠事宜的知情和协商权利,对她造成了精神侵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母亲和兄长对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费约22万元。

兄长:妹妹未考虑父母实际情况

对于阿秋的说法,李阿婆、以及阿春、阿夏均表示不能接受。兄长阿春指出,在他与母亲李阿婆和弟弟阿夏将父亲送到医院后,阿秋是知道父亲住在哪家医院的。同为子女,如果阿秋认为父亲的治疗方法存在不妥,完全可以向医院提出要求,对父亲进行正确的治疗或转院。但在父亲百余天的治疗过程中,阿秋并无建议或类似行为。

此外,由于阿秋认为母亲和兄长掌握了父亲的财产,一直拒为父亲支付医疗费。对于父亲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三万余元治疗费用,阿秋未承担分毫,并未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

治疗后期,孙老伯已经只剩下了半个肺,同时还忍受着骨转移的折磨,长达十多天无法进食。母亲李阿婆每日在医院24小时陪护,疲惫不堪。阿秋一味指责母亲、兄长签署了《放弃抢救知情同意书》,实际上并未考虑父亲忍受的折磨和母亲的辛苦,并未尽到子女的责任。

在父亲临终时,阿夏将阿秋接到了病房。父亲去世后,在办丧事的前一天,阿春和阿夏通知了阿秋参加葬礼。阿秋原本是可以参加葬礼的,是因为她对母亲等放弃了对父亲的抢救有意见,才没有去。因此,并不存在母亲、兄长等侵犯阿秋祭奠权的情况。

配图焦点:如何理解"代行医疗决定权"?

上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老伯被确诊为癌症后,病情发展较为迅速,临终前病情已经发展到了极其危重。在孙老伯被确诊为癌症至去世的数个月,李阿婆、阿春和阿夏,曾多次协助其入院治疗。因此,并不能认为李阿婆、阿春和阿夏,对孙老伯放弃了治疗。阿春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母亲和兄长三人损害了孙老伯的生命权。

此外,法院指出,根据相关法规,在患者有同意能力的时候,应充分尊重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治疗方案权利,但在患者无法清楚表达是否接受或放弃治疗的医疗意愿,已不具备医疗同意能力,应由其近亲属代行医疗同意权。患者的近亲属作为患者家庭情感、医疗费用、社会关系联系最紧密之人,在患者无法自主决定、理性表达治疗的医疗意愿时,由其近亲属代为作出医疗决定,不仅符合社会的一般情感,也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医院的诊断记录,临终前,孙老伯已经无法清楚地表达是否接受或放弃治疗的医疗意愿,其本人也已不具备医疗同意能力,因此其近亲属妻子李阿婆、儿子阿春、儿子阿夏为其代行医疗同意权,并无不妥。

值得指出的是,法律并未规定近亲属代为作出医疗决定权时,近亲属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意见。李阿婆作为与孙老伯关系最为密切的配偶,代为做出医疗决定并无不当。

孙老伯去世后,母亲和兄长已经通知过阿秋参加追悼会,阿秋最终未能参加追悼会,是她自己的决定。因此,阿秋所主张的其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了阿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经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