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是多少人难以戒掉的习惯,有人因工作需要,面对人情世故,需要喝酒应酬,有人因生活压力,需要酒精麻痹,整日白酒下肚。但喝酒要适度,否则会危害到生命。
事情发生在江西某地,一位女子为情所困,找来3个好友喝酒消愁,谁承想因大量饮酒,致其直接死亡。本是喝酒谈心,缓解心中情绪,可3个好友却因此成了被告,需要承担责任。

那段时间,小秋为情所伤,整日心情低落,便到好友小琪家中,参加一场聚会。除了小琪,在场的还有小陈与小徐,但他们二人并未饮酒,反倒是小秋,喝了差不多1斤左右的白酒。
而陪同小秋喝酒的小琪,饮用了半斤左右的白酒,二人均已有了醉意,在凌晨5点时发现,小秋没有了呼吸,便紧急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只是天不遂人愿,抢救无效,小秋离开人世。

孩子年纪轻轻的,就因为饮酒过度离世,任谁都无法接受,更别说是小秋的父母了。为了维护孩子的权益,父母将参与聚会的小琪、小陈、小徐,都告到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责任。
明明是陪着好友喝酒消愁,怎么自己就成被告了呢?是她自己愿意喝的,关我们什么事情?可能其他3人也有些无奈吧,可事已至此,又能如何呢?只能接受判决,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
南昌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数人聚餐的特定环境下,聚餐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
小琪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损害,严重的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致人死亡。不论其是否劝酒,其对小秋过量饮酒未加有效制止,也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以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
小徐、小陈作为共同聚餐者,虽未参与饮酒,但其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其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