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对其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风险应当自担。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现死者跳入河中后即跳入河中施救,该过程中并无不当,所以秦某某的死亡与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
据法院查明,秦某某因入户盗窃于2017年3月被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及并处罚金。法院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某美所述的开其家门的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有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的现场,主动跳入河内,并未存在被告工作人员暴力逼迫使其不得不跳入河内的情形,且被告工作人员丁某强跳入河内予以了施救。从公安机关事发现场提取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