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和我们现在一样,有法律不代表不会出现纠纷。宋朝有一本著名的法官判词《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朱熹、赵汝腾等28人审理民事案件的判词,其中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例:

调查完毕后,官员依律判决老头败诉;又给蔡氏出了一个相当于房产证或者地契的"田宅契",以明确她购置的房地产的所有权,以免再发生类似纠纷。
可以看到,宋朝的律法很好地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劣势的女方。我们知道,古代女性不生产不经商,没有主动创造财富的能力,她们一生的财产只能是从娘家带来的嫁妆。因此,为了提高女儿在婆家的地位,不让她受欺负或被人看不起,女方娘家才会拼命为女儿准备更多的嫁妆,有钱人家甚至会拿出大量的土地和房产做陪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