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降人指战败被俘、投降或主动归附的蒙古人,明称"蒙古降夷",后金称"蒙古逃人"。已有研究多集中于明中前期,关于明清交替之际的蒙古降人则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特别是后金如何招抚与安置蒙古降人的问题更是鲜有论述。本文在分别详细考察明与后金对蒙古降人安置政策的基础上,从双方对蒙古降人认识的差异入手,探讨明与后金对蒙古降人安置的差异。

一、明朝中前期对蒙古降人的政策
明朝初期,盘踞在漠北草原的元朝残余势力是明朝最大的威胁。于是,明廷除了对其进行军事打击之外,又对其实行积极的招抚政策,诱使蒙古人投奔明廷,达到增强自己,削弱北元的目的。洪武四年(1372年)十二月,明廷除对来归的蒙古官吏赐以衣服、粮米、钱钞、宅第等物外,"仍给月钱米有差",以保证蒙古降人的生活来源。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赐东昌府新附鞑靼官军钞,指挥十锭,千户八锭,军士五锭。其永平、德、蓟等卫将士如之。"根据蒙古降人官职大小分别赐予衣被钱粮等物。朱棣即位后,将此政策推广到明朝西北沿边和南方等地。永乐三年(1405年)七月,明朝规定对居住在甘肃、宁夏等处沿边的蒙古人赏赐的标准:"都督,牛二十,羊一百五十;都指挥使,牛十四,羊七十;指挥,牛十,羊六十;千百户、卫所镇抚,牛十,羊五十。其随来军民,每户牛六、羊二十;家属给衣鞋布有差。"永乐七年(1409年)九月,规定对移居南京等地的蒙古降人的赏赐标准为:"钞币、衣服、布、绢、鞍马、牛、羊、米、薪等日用器,皆给之。"明廷于宣德年间,打破了前代对蒙古人"勿给土地"的惯例,规定:"侯,四百亩;伯,三百亩;都督,二百五十亩;都指挥,二百亩;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自侯到百户的蒙古达官赏赐草场面积从300亩至120亩不等。这种积极的招抚政策使蒙古人不断地南下移居到明朝境内,繁衍生息,日渐强盛,削弱了北元的势力。
但是,从元朝夺得天下的明朝群臣对蒙古有着天然的防范意识,认为蒙古降人"方其势穷力屈,不得已而来归,及其安养闲暇,不无观望于其间,恐一旦反侧,边镇不能制也,宜迁之内地,庶无后患"。明太祖朱元璋则提出了"用夏变夷"的安置思想,认为:"人性皆可为善。用夏变夷,古之道也。令所获故元官并降人宜内徙,使之服我中国圣人之教,渐摩礼仪,以革其俗。"正统十四年(1448年)土木之变,明英宗被俘;十月,也先率部打到北京城下,"时(蒙古)降人安置京畿内者,乘机并起为盗。"为此,翰林院侍讲刘定之奏请:"宜乘大兵聚集之际,迁徙其众远居南土,禁其种落,不许自相婚姻;变其衣服,不许仍遵旧俗。或以为兵,使与中国之兵伍相错,以牵制之;或以为民,使与中国之民里甲相离,以染化之。"要求朝廷加强对蒙古降人的管控。于是,景泰五年(1454年)正月,明廷借出征两广、湖、贵等南方苗民之际,调发河间、东昌等处蒙古降人从征,随后又遣其妻子前往定居,"自是肘腋无他患",解除了蒙古降人对京畿地区的威胁。可见,明廷鉴于"土木之变"中蒙古降人时有叛乱的现象,及时调整了对蒙古降人的政策,由前期的以招抚为主转变为以限制为主的政策,将大量蒙古降人迁往内地安置,借以实现"用夏变夷"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