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提点官为什么要畏罪自杀?宋神宗的御笔断罪,杜绝冤假错案

2024-02-24 13:42     360kuai

我国古代的刑事程序法中,设有"出入人罪",即审判人员对无罪对无罪的判成有罪,轻罪的判成重罪的叫做"入罪";相反,对有罪的判无罪,罪重的判轻罪的叫做"出罪",其中属于因故意的为出"故出入人罪",因过失而造成的为"失出入人罪"。宋朝还规定"失出无罪,失入死罪"。当然,如系故意制造出入人罪,不论是"入罪",还是"出罪"都有罪。宋神宗年间提点官王庭筠,因"失入人罪",宋神宗皇帝查下来,他畏罪上吊自杀。

公元1705年(宋神宗熙宁八年),京东东路沂卅(今山东临邑县),一个名叫朱唐的庶民状告前余姚县主簿李逢有谋反行为,京东东路主管司法工作的提点刑狱官王廷运,认为朱堂状告的事实是捏造的,于是错判为诬告罪,并指控原告供给皇族,向皇帝建议对朱唐作发配处置。当时的宋朝皇帝,把行政大权集中于中央,特规定重大疑难案件通通由朝廷亲自掌握,即御笔断罪,一决于君。

皇帝御笔只要一句,再不许朝臣陈述,如有违背就以违御笔罪论处。后来,皇帝不仅掌握最高审判权,而且连一般的案件都要亲自过问。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过的刑事集权措施,朝廷还明文规定了府县的办案的时间限制,必须按时审结,不得有误,宋太宗规定各卅十天报一次囚账,在呈报囚账时,要写清犯罪人姓名,关押日数等项目。呈报羁押人数后,朝廷对疑难案件,要立即派御史到各州去亲自问案,名曰"审决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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