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被原谅后又出轨,还起诉女方退12万彩礼,法院判了

2022-01-20 04:17     潇湘晨报

彩礼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婚嫁习俗,因为彩礼而引发的纠纷也是屡见不鲜。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所涉彩礼,是否该返还?如何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回顾

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于2015年相识相爱,并于2016年开始同居生活,两人感情一直很好,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举办婚礼,杨某也向余某支付“三金”等财物及结婚彩礼12万余元。在筹备婚礼期间,余某发现杨某出轨,但念及多年感情,在杨某及其父母的恳求下原谅了杨某,双方如期举办婚礼,本以为就此开始幸福生活的余某却发现杨某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于是一气之下返回娘家生活。

2021年8月,杨某以余某不愿共同生活且拒不退换彩礼为由将余某及其父母诉至平桥法院,请求判决余某返还“三金”等财物及结婚彩礼12万余元。

被告余某辩称,自己与杨某以结婚为目的交往多年,具有感情基础,导致二人婚姻缔结目的不能实现是由于原告多次出轨行为,且“三金”等财物是原告自愿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行为,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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