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22天后新娘离家出走 150万“高价彩礼”何去何从?(2)

2021-10-27 01:01     中国日报网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准予李先生与小慧解除婚姻关系;小慧向李先生返还150万元;李先生向小慧支付车辆变卖款55万余元。

小慧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是否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李先生与小慧虽自愿结婚,但二人在恋爱期间就曾发生过法律纠纷,双方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其后双方未再见面,可见小慧并无与李先生共同生活的愿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故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李先生婚前支付的150万元是否为“彩礼”?

本案中,李先生主张该150万元为彩礼,而小慧则主张该笔款项系李先生在恋爱期间对其的赠与。实际上,赠与与彩礼区别在于,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特定目的。从李先生支付时间(婚前不足一个月)、受领对象(女方家人)等方面判断,足以认定李先生在婚前向小慧支付的150万元属于彩礼。

3.小慧是否应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李先生与小慧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十分短暂,并无互帮互助、共同经营家庭的客观事实存在,且小慧婚前婚后还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没有表现出与李先生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结婚动机不纯,其行为有违婚姻本义。即不论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上判定,还是从婚姻的客观事实上判定,均应认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故判定小慧所收取的150万元彩礼应予返还。

对于案涉宝马车,虽由李先生出资购买,但因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且以小慧的名义购买,因此,法院认定该车辆为李先生赠与小慧,属于小慧的个人财产。李先生应返还小慧擅自变卖该车所得的55万余元款项。

4.小慧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李先生与小慧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不具备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基础,且小慧结婚动机不纯,故二人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因此,李先生名下的财产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慧无权要求离婚时分割李先生名下财产。

夫妻“共同生活”应具备相互扶持因素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三级高级法官黄文劲表示,探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背后的立法目的可知,婚姻家庭编所设定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反映了家庭的经济职能和亲属共同生活的需求,以服务于家庭共同生活、实现养老育幼的家庭职能为目的,以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为倡导。

一般的婚姻家事案件中,“共同生活”是一个外在的客观事实,而李先生与小慧婚后共同生活了20多天,确有短时间共同生活的事实。

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发现,小慧长期以来作风不佳,且婚后仍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并不具有与李先生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婚姻更多是其谋财的工具,如果无需其返还彩礼明显不公。

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在主、客观两方面都具备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因素,法院以此为据判令小慧返还150万元彩礼给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