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女孩遭武校教练强奸?检方听证后警方重启调查

2024-04-13 21:30  今日头条

14岁女孩遭武校教练强奸?检方听证后警方重启调查

"必须要查清楚!"河南登封,武术学校年轻男助教与14周岁女学生发生关系后,家属报警声称女儿是被强迫的。但男助教坚称女学生是自愿的。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故不予立案。家长申请复议无果后,又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举行听证会后,公安机关重启调查,案件正在侦办中。

马女士的女儿小芳出生于2009年。小芳从小就喜欢武术。2022年6月份时,马女士应小芳的要求,将其送到一家封闭的武术学校学习散打。

据了解,马女士为女儿交学费时给学校缴了17800元、学生只有周末时才能领回手机与家人联系,但周末和暑假不放假、每天半天文化课、半天武术课。

去年9月份,马女士收到女儿的短信称:"教练要与其谈恋爱"。当时女儿小芳才14岁,马女士顿感不妙,于是质问负责人。虽然学校负责人否认,但马女士还是不放心,于是到学校为女儿办理退学手续。

可接女儿回家时,马女士才从行李中,发现一封男教练蒋某写给女儿小芳道歉信。信中内容太意为,蒋某向小芳表达爱意且承认与小芳发生过关系 。

看到信中内容后,马女士开始质问女儿,这时女儿才说出实情。原来一个月前,蒋某生日当天在男教练宿舍与同事、另一名学生喝酒、吃烧烤、玩游戏。

凌晨1时许,女教练蔡某与男教练张某进入宿舍卫生间、蒋某则趁机在宿舍内,强行与喝了一瓶啤酒的小芳发生了关系。

事后蔡某和张某才从厕所出来,且小芳也是女教练蔡某私自用钥匙打开女学生宿舍大门,并将其带到男教练宿舍玩耍的。

得知真相后,马女士随即报警。但公安机关最终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最终作出不予刑事调查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虽然马女士不服并申请了复议,但上级主管部门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随后马女士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院受理后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公安机关又决定重启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一、为什么公安机关会对蒋某作出不予刑事立案调查的决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7条规定,对14-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3-10年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符合上述情节的,不论14-16周岁女方是否自愿的,一律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被强迫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具体到本案中,蒋某才18岁左右,以前也是该学校的学生,现在是该学校的助教,且不负责协助正式教练管理小芳。即女教练蔡某才是小芳的正式教练。

也就是说,由于蒋某只是助教,不属于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因此,可以排除蒋某构成此罪的可能性。

其次,刑法第236条规定得很清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的,不论女方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已满14周岁或者以上的,要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判断依据。构成此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现在可以确定的是,蒋某在小芳14周岁时与其发生过关系,且对小芳没有特定义务,

因此,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要看14周岁的小芳,当时到底有没有被违背妇女的意志了。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即女方是否被违背意志不能完全以被害人一个人的陈述为定罪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务必要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口供,且必须要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才能作出有罪定论。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当时之所以没有立案调查,大概率是,当时只有小芳一个人的陈述是被强迫。

需要强调的是,现在公安机关已经重启调查,只要公安机关找到证据证明小芳当时是被违背妇女意志的,且蔡某将小芳带到男教练宿舍前是明知的,那么本案就是共同犯罪。即女教练蔡某就属于帮助犯。

二、只要公安机关证实是被强迫的,那么学校难辞其咎,应当要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小芳是被强迫的,那么就是没有损害事实发生,学校也就无需承担责任,而蔡某也可以排除构成共同犯罪的可能性了。

据此,有网友质疑称,原来法律关系是这样!那学校和在场教练的口供就完全不能采信。必须要查清真相,还蒋某清白或给小芳家长一个说法!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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