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男女通奸,奸夫却突然杀死女子,说出理由后,朱元璋:无罪

2021-07-24 19:34     360kuai

通奸,在我国古代被叫做“和奸”,《大明律篡注》解释说:“和,谓男女相愿。”在我国现行法律当中,除了破坏军婚有所涉及外,其实并没有把“通奸”入罪,理由是未达到社会危害程度。

但在古代就不同了,为了维护伦理纲常,历朝历代都把通奸定为犯罪行为。

如周朝规定: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个处罚可谓是相当严厉了。秦始皇在会稽刻石记录自己功绩时,也不忘专门提到“禁止淫佚,男女絜诚”。

到唐朝时,对通奸罪的处罚改为

“男女各徒一年半”,去掉了肉刑处罚,程度降低不少。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出于目睹元朝政治腐败和纲纪不立的现实考虑,提出了“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采取重典治国。

而在通奸罪的量刑上,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仅增加了仗刑数量,而且还明文规定:“凡妻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即允许丈夫报私仇。

但朱元璋特立独行的性格,注定了他不会按常理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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