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案件明了,章炯之友古亲、王业自然是无罪的了,所以也就全部释放。古亲和王业得知是曹衡把失银送还,方使得他们二人脱了牢狱之灾,洗去了窃贼之嫌疑,万分感动,定要把借给章炯的上百银两赠与其人,以表感谢。
章炯也要拿出一半失银来感谢曹衡,章炯如此做,是因为《大明律·户律·钱债·得遗失物》之条款有规定:
“凡得遗失之物,限五日内送官,官物换官,私物召人识认,于内一半给与得物人充赏,一半给还失物人。”(该条法律在大明时期极其深入人心的)
但是古亲和王业、章炯的愿望都未实现,因为曹衡说了一席话,不仅感动了众人,当然更感动了其姑父崔恭。他说:
“我平生本分,就该安守清贫,若贪恋占据他人之物,则是欺心之举,必有灾祸临身。”
王业等还要坚持,曹衡则说:“你们若要坚持,便是逼我自坏名声!”
众人见曹衡如此之说,便不再用强,但是对曹衡之人品的高洁却叹服不已。
曹衡见事情已了,便拜别姑父崔恭而去。
曹衡读书用功,到了公元1451年,他参加科考,榜上有名,高中三甲第一名,赐同进士出身。根据当时的三甲制度,一甲为状元、榜样、探花,接着是二甲第一名、三甲第一名。
曹衡本身贫穷,但是见财还能守心,实为可敬!
(作者:案先生,女,80后,专栏作家)
参考资料:大明律、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