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其实,笔者是想通过本案给大家讲两点我自己对于这种女人“强奸”男人的看法:
1.法律问题:依照当前的法律,妇女强奸男性的确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是,现代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已经进步,妇女强奸男性只是不构成强奸罪,但要构成强制猥亵罪,同样承担刑事责任。
2.证据问题:在承认以上结论的情形下:
一旦出现妇女和男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虽说对妇女可以以“强制猥亵罪”对其作出处理。但是还要考虑到,强奸罪的证据一般是男性的精液、精斑以及因强制行为造成的妇女身体上的伤痕等,但强制猥亵的证据表现为何物?
在无证人的情形下,除非情势特别明显,否则我们一般都认为男子处于优势地位。即使对于男子身上出现的伤痕、现场留下的精斑,也会认为这是男子强奸女子所致,而不是妇女“强奸”男子的后果,再碰上双方各执一词,恐怕结果依旧未可定。这是妇女“强奸”男子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的证据难题。
在这里也希望未来立法和司法进程可以解决上述难题。其实不仅是女性的性权利要受到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