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吃蛇胆“进补”?脑子里吃出“虫窝”!杜绝“吃祸”斩断买卖野生动物黑链条(4)

2021-10-12 11:19     央视新闻客户端

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刑十年以上

那么,如果构成犯罪,将面临什么处罚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 那么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这种法律严格的保护的,因为这些个动物有一些是进入国际野生动物保护公约的,这是严格的保护,不仅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而且刑法都有这方面的内容。

专家介绍,除了对重点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非重点野生动物,相关法律也有规定,而涉及的这些动物被称为“三有动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 “三有”的野生动物,就是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这主要是陆生野生动物,这个这些个三有的动物和前面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相关联的有一个名录的保护,这个名录的保护就是所有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和一部分三有的野生动物都被列入到名录保护当中去。

周教授提到的名录,名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比如果子狸,野猪等就在这份名录上。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吕植: 我们说到的果子狸、獾、竹鼠、刺猬这样一些东西,都是一些人畜共患病的宿主或者中间宿主。蝙蝠没有包括在任何保护清单里面的,所以从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应该把所有动物包括在野生动物法的管理范围,当然我们还是可以分级来保护它,管理它,但是应该扩大保护的范围。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则对处罚措施作出了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全面保护野生动物 立法方面如何加强力度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尤其是禁食野生动物,措施必将越来越多,处罚也必将更加有震慑力,那么,对于目前野生动物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发展方面,专家又有哪些建议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 在这个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时候,首先应当有一个指导思想上的转变,也就是把公共健康安全的内容一定要写到立法当中去,这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问题。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吕植: 在我们之前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是没有考虑到为公共卫生的安全或者是风险这样的一个角度了,虽然有检疫的要求,但实际上野生动物很难做到,我们检疫的时候,甚至你说我们都不知道它不断出现新的病原体,我们检疫检什么可能都不一定能够检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那么执法机关应该如何更好地监管市场?专家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周珂: 限制养殖,这个养殖的目的一定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自身的这个目的,一定是基于这种目的养殖,这才是法律许可的,严管交易,就是野生动物的市场,一定要严格的管理,这个交易也包括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些消费的行为也是要进行严格的管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高利红: 违规交易的监管,我认为应该重点放在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上面来。因为驯养繁殖,它范围很广,我们采取的是许可证管理,但是这种许可证管理不太严格,有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饭待养这种性质,也就是他自己并没有养,还是在范畴野生动物。

另外,专家建议,要通过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来监督与完善执法机关对市场的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曹明德: 什么事只要有透明度,主要的是在暴露在阳光下,那么很多非法的,这种交易就难以存续下去,所以应当鼓励供公众和环保组织发动他们来监督这种违法的,甚至来监督我们的执法机关,有时候存在的监管缺位的问题,那么如果允许公众对我们的执法机关也进行适当的这种监督的话,对违法者进行举报,进行监督的话,那么法律就能有效的得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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