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晚上,一男子带着老婆和孩子去逛商场,当他们来到商场停车场时,发现大部分的车位都已经被占了。男子开着车子绕了一圈,终于看到一个空位,他赶紧倒车往里停。谁料,男子刚停好车,一个朋友打电话过来,临时有点事找他,让他赶紧过去帮帮忙。

男子的朋友就在附近,他想到过去来回也用不了多长时间,他担心等他回来时没车位停车,于是就想出了一个招数,让儿子帮忙占车位。他跟妻子说了情况后,他妻子也赞同他的做法,于是男子把车开走了,车子离开后,夫妻俩就安排他的儿子站到那个车位上,"人肉占位"。
男子的老婆在不远处看着儿子,母子俩就这样,一人玩手机,一人占位等父亲。没想到,男子刚把车开走不远,这时,一女子开着小车缓缓地向该停车位驶来。男子看大事不妙,就停车观察,他发现,那女子根本没考虑到车位上站着个小孩,而是边打喇叭边慢慢把车停过去。
男孩看到车子在向自己驶来,瞬间就吓坏了,赶紧跑到一边。男孩跑开后,女子四周观察了一下,发现停车位彻底空无一物,才安心地把车停过去。女子停好车下车后,看到了男孩的母亲拉着他,脸上有点不悦。
女子终于明白,他们这是想让男孩"人肉占位",这个车位是公共车位,大家都可以停,他们这么做,明显是他们的不对。而不远处男子看到这情景也是气坏了,如果不是有急事要离开,他真想冲下车跟女子理论一番,但他答应了朋友又不得不马上去处理。
等男子办完事回到停车场,找好空位停好车后,他看到自己儿子,又想起了之前发生的事,瞬间气不打一处来。他觉得自己儿子受到了惊吓,不能就这么放过那女子,于是他看了看四周,发现没人后,悄悄走到女子的车子旁,把车子前车胎的气放了,给她一个教训。
没想到,正当男子认真放气的时候,女子好巧不巧回来了,逮了个正着,女子淡定地拿出手机录下视频,当场报警,两人被带到警局。男子很不服,去到警局后,一直对着女子嚷嚷,他说女子的行为让他儿子受到了惊吓。
女子说她第二天要上班,男子要么让人帮她修车,要么出钱,她自己找人修车。男子说,你的胎压本来就没多少,只要你把身份证交出来。女子辩称我的车压之前是2.9,你把它放到只剩1.4给我。但男子没有理会女子,全程嚷嚷着要起诉女子。
民警告诉男子,你得把女子的车修好了再说,男子问民警,修好之后呢?民警问他,修好后你还想干嘛?男子回答说,想要女子的身份证然后起诉她。
最终,警方对男子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他,他的放气行为已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这男的做法确实挺过分。先不说让孩子占车位不安全、不文明,被人停了就停了,干嘛还偷偷放别人车胎气?报复行为既不占理,还可能违法。作为家长,应该给孩子做个好榜样,而不是用这种冲动的方式"维权"。有意见可以好好沟通,真不行就找物业或报警,何必搞这种小动作呢?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分析男子的行为呢?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男子因不满女子占用其儿子"人肉占位"的公共车位,为报复故意给女子车辆放气,导致车辆胎压从2.9降至1.4,车辆正常使用功能受损,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
尽管车辆损坏程度不高,但该行为已符合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警方可依据此条对其作出批评教育或治安拘留、罚款的处罚,这也和警方告知其行为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认定相契合。
2.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共停车位是面向全体车主的公共资源,使用规则应遵循机动车先到先停的公平原则,而非"人肉占位"的个人私占逻辑。
男子将车开走后,安排儿子站在车位上占位,本质是试图用不正当方式独占公共资源,这种行为打破了公共车位的公平使用秩序,损害了其他车主平等停车的权利,明显违背了本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此外,女子正常停放车辆是行使自身合理权利,男子却将自身私占资源的不当行为引发的矛盾归罪于女子,还采取报复手段损毁女子财物,既违背公平原则,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比如为女子车辆补足胎压或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