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怕朋友唱歌耽误婚礼报假警,自己反被抓

2025-06-10 10:24  头条

"好心办坏事?"湖南安乡,一新郎官因担心朋友熬夜耽误自己婚礼接亲,凌晨2点拨打110谎称KTV"有人卖 淫嫖 娼",试图借警方吓退朋友。民警火速出警却发现举报KTV场所均大门紧闭,压根没营业,所报之事纯属子虚乌有!更讽刺的是,新郎官的朋友们因KTV未营业早已回家,其精心设计的"玩笑"反让自己在婚礼前戴上手铐。目前,新郎官已经二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也不知道是不是影响到其即将要举行的婚礼。

据悉,2025年6月3日凌晨2时,某县男子陈大力(化名)拨打110报警,声称当地某KTV存在卖 淫 嫖 娼活动。

公安机关立即出警,却发现该KTV大门紧闭、并未营业。

经调查,陈大力承认:其四位朋友原计划当日凌晨前往该KTV唱歌,但因次日清晨需为其婚礼担任接亲人员,陈大力唯恐朋友熬夜耽误婚事,竟突发奇想,编造卖淫嫖娼警情,意图通过警方"吓退"朋友。

陈大力对虚构事实的行为供认不讳。

事件爆出后,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说,新郎官这波操作真是"坑兄弟天花板"!接亲队没进去KTV,倒把新郎送进了拘留所--这婚礼司仪台词都不敢这么写!

有网友说,法律不认"好心办坏事"!你担心朋友熬夜?直接打电话骂醒啊!报假警本质就是把110当私人工具,警察凌晨扑空时万一真有命案发生呢?

也有网友说,"狼来了"的现实版!支持拘留!今天纵容"善意玩笑",明天就有人编造地震骗流量!法律底线不该为愚蠢网开一面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陈大力编造虚假警情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公共秩序中的紧急应对机制。

对于陈大力"卖 淫 嫖 娼"的虚假指控具有三重危害属性,一是,该类警情涉及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公安机关必须即时启动侦查程序(如现场取证、人员控制)。陈某案中民警深夜出警,体现执法资源的被动消耗。

二是,警情内容直接关联社会风化治理,虚假信息会引发周边群众恐慌,KTV常为社区公共场所,损害公众对治安环境的信任。

三是,110接警系统具有排他性资源特征,案件发生时间集中于凌晨,恰为警力薄弱时段,一次虚假出警可能导致重大刑事案件延误处置。

同时,陈大力报假警的原因是为了劝阻朋友熬夜,系基于个人目的,陈大力或抗辩其报假警的目的系"善意动机",但并不阻却违法。

陈大力明知朋友去KTV唱歌不构成违法,故无法正当报警,却故意选择编造"卖 淫 嫖 娼"这一需警方介入的虚假罪名,主观上积极追求出警后果,涉嫌违法。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明知信息虚假且预见可能引发警方行动,即满足"故意"要件。个人动机仅影响处罚裁量,但无法消灭违法性。

2、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本案已经符合《治安处罚法》第25条处罚情形,一是,行为要件:陈大力通过110平台散布虚假警情;二是,结果要件,派出所因为陈大力报假警,实际调度警力出警,资源占用事实。

其次,陈大力报假警没有任何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其私人目的性,无法阻却违法。

同时,结合规定,如情节较轻,则可以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于陈大力,警方处以行政拘留,这说明警方认定其情节较重或较轻均由可能。但是,结合司法实践,即便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于符合"深夜报警+紧急警情类别+主动编造"三大特征时,原则上排除"情节较轻"的适用空间。

也就是说,陈大力的情节大概率不是被认定为较轻,这才导致其被处拘留的处罚,并无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3、陈大力如已领取结婚证,其妻子是否可以陈大力被行政处罚影响其子女为由主张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除双方协商离婚外,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等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时,才会准许离婚。比如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等。

本案中,陈大力虽然因报假警行政处罚,但并不属于法定离婚情形,只要陈大力不同意,其妻子第一次诉讼离婚将会以失败告终。

实际上,除非是刑事处罚,父母的行政处罚对小孩未来职业的影响微乎其微,可以相对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