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女子周某在某一家教育公司上班。2025年5月1日,女子周某在公司一楼女厕上厕所时,无意间发现隔间门缝底下伸出一个手机摄像头对她偷拍。周某内心无比气愤,她沉住气,赶紧穿上裤子,立马冲到门口堵住厕所,然后喊来了保安。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偷拍者听到动静后竟毫不在意,慢悠悠地从女厕所走出来,还假惺惺地跟周某打招呼:你怎么在这里?看清对方的瞬间,周某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偷拍者竟是与自己共事两年的男同事李某。
他戴着口罩和连体帽子,显然是早有预谋。周某当即夺过李某的手机,保存下偷拍视频,第一时间向公司报告。念及自己在公司的三年情谊,也不想因为此事影响公司的对外声誉,周某没有选择报警,只提出了一个要求:开除李某,还自己一个公道。
而公司提出让李某写下道歉书,并向周某支付10000元赔偿,也愿意辞退李某。周某本以为,公司至少会对李某做出严肃处理。可让她失望的是,除了一纸轻飘飘的内部警告,却迟迟没有辞退李某。
李某依旧正常上下班,甚至偶尔还会在走廊里用异样的眼神打量她。周某心里很不是滋味,却想着事情已经过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默默忍了下来。3个月后,历史惊人地重演。
8月18日,同样是公司二楼女厕所,周某再次察觉到有人偷拍,转头就看到李某慌乱收起手机的身影。这一次,周某再也无法抑制内心的委屈与愤怒,没有丝毫犹豫,当场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调取监控固定证据后,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本以为有了警方的处罚,公司会正视问题,可周某等来的却是更离谱的答复。
8月30日,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她,李某将于9月返岗工作,等到月底再办理辞退手续。周某坚决反对,她无法接受一个两次偷拍自己的人继续留在公司,再次向公司讨要说法。没想到,公司负责人的态度无比冷漠地表示:你已经拿了赔偿,根本不吃亏。要是执意要他走,那你也得一起离职。
这番话彻底击碎了周某对公司最后的幻想。在随后的谈话中,双方不欢而散。思虑再三,周某提出了最后一个要求:支付自己国庆节期间的三倍工资,她同意办理离职。公司当即答应了这个条件。2025年10月3日,周某正式办理完离职手续。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李某两次在公司女厕所偷拍周某,属于"多次偷拍他人隐私"的情节较重情形,符合上述规定。李某的偷拍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周某有权要求其承担删除偷拍内容、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此前李某支付的10000元赔偿可视为对首次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公司未对厕所等私密区域采取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且在首次偷拍事件后未及时辞退李某、消除安全隐患,导致周某再次遭遇侵权,存在明显过错,周某可向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以"开除李某则周某必须一起离职"相威胁,属于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司不得因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而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若周某能举证证明公司存在逼迫离职的行为,可在离职后1年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周某虽已办理离职,但仍可就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变相逼迫离职等行为,通过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若李某存在将偷拍内容传播、泄露等后续行为,周某可进一步追究其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