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有疑问:如果女性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和男性发生性关系,同样是性侵,为什么不能定强奸罪?答案来自《刑法》条文本身的定义。

《刑法》第 236 条,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法条明确,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是妇女,该罪名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利。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将成年男性列为强奸罪的被害人,因此女性直接强迫成年男性发生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比如女性协助男性,共同胁迫其他女性,这种情况下,女子可以作为强奸罪从犯被追责,但她不能单独作为强奸罪的直接主犯。
重点:不构成强奸罪≠不犯罪。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强制猥亵相关条款,把原来的 "强制猥亵妇女" 改成强制猥亵他人。这里的 "他人" 包含男性、女性。 女性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刑法》第 237 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施暴过程中,殴打造成对方轻伤、重伤,还会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
另外补充特殊情形:如果受害人为未满 14 周岁男童,女性对其实施性侵,会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