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在离家不到四百米的地方戛然而止。而蒋某某没有停下--他拖拽遗体试图藏匿,途中接到母亲催促回家的电话,便将遗体丢弃在路边水沟里,自己回了家。第二天清晨,母亲叫他上山采蘑菇,他像没事人一样跟着去了。

民警上门询问时,他撒谎说"方涵涵头晕,我陪坐了一会儿就走了"。事后他还走到案发地附近一位独居老人家里讨水喝,一边喝一边偷偷往老人身后张望--他在试探对方有没有看到自己杀人。一个十四岁的孩子,杀人之后的第一反应不是害怕,而是确认有没有目击证人。
2026年3月30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罗平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方指控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蒋某某当庭认罪,但当法官追问关键细节时,他开始回避、前后矛盾,认罪态度极差。最后陈述阶段,他站起来道歉,然后说出了那句让人浑身发凉的话:"出狱后希望可以赡养被害人父母。"
方涵涵的父亲没有回答。他早就在法庭上做了一件事--主动放弃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什么都不要,只要严惩凶手。案发后第三天,蒋某某的家属带着两条烟和一箱王老吉登门,被方涵涵的哥哥拒之门外,此后那家人再也没有联系过他们。
方涵涵的母亲蒋女士,原本一百二十斤,现在瘦到不到一百斤,头发白了一半。她去殡仪馆看过女儿,出来之后几天几夜睡不着觉。女儿出事快十个月了,遗体一直停在殡仪馆没有下葬,她在等宣判结果。
刑法第十七条写得清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刑法第四十九条也写得清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4月28日宣判,法院给的最重刑罚:无期徒刑。
这当然不是方涵涵父母想要的答案,但法律的尊严恰恰在于--它既要惩罚凶手,也要守住法治的底线。这起案件向全社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未成年人绝不是犯罪的"护身符",十四岁,已经要为夺走他人生命付出最沉重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