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先生到开封旅游,出去遛弯的时候,他看到有个介绍对象的摊位,内心孤独的刘先生想找个对象,就询问摊主有没有合适的介绍。媒人问了下刘先生的基础情况,就打电话叫来一位比刘先生小8岁的女子。第二天,刘先生就和这位女士开始约会。
刘先生说,二人认识后,女方带着他去公园坐船,在交流中,女方温柔表示会照顾他,给他做饭。刘先生十分高兴,他想和女方走到一起,觉得自己遇到了可以相伴晚年的对象,在人生末年有了恋爱的感觉。
谁知,相识第三天,女方就向刘先生提出了买房的要求。她和刘先生说,买房子后,她的儿子去住新房,她和刘先生结婚后就住在旧房子里。女朋友要求,新房的名字写她儿子的名字,也就是说,让刘先生用自己的钱为她儿子交新房的首付。
刘先生想着,以后结婚了,大家就是一家人了,于是就给了女方105000元。岂料,刘先生刚给了对方105000元,中间还没隔多久,女方又联系刘先生说钱不够,又向刘先生索要两万元。这次刘先生觉得有些不对,而且手里也确实没剩多少钱,就没有给。
原本以为事情到这里就结束了,可到7月份的时候,女方又和刘先生说首付不够,向刘先生要两万元。这时候刘先生终于反应过来自己是被骗了,没有给女方钱。刘先生连忙把事情告诉女儿,女儿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气愤,给女方的儿子小冯打电话,她问:你妈拿我爸的105000元钱什么时候给?结果,对方听完后直接把电话挂断,再打过去已经打不通了。
女儿忍不住埋怨刘先生:"爸,你从新疆跑到开封去旅游,怎么还给我找了个后妈?什么恋爱,她就是骗你钱的,哪有谈恋爱第三天就去看房子的?认识四五天,就被骗了10500元。"
女儿难以相信,又感到十分委屈:"你还给人家儿子买房子,对自己孩子都没有这样好过。现在钱就这样跑到别人手里了,人家就是不给,你能怎么办?"刘先生也觉得十分委屈,自己只是感到寂寞想找个女朋友,怎么养老钱都被骗走了呢?
那么,刘先生女朋友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具体到本次事件,女方以恋爱、结婚为幌子,让刘先生为其儿子交新房首付,刘先生支付10500元无合法依据,女方及儿子获取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刘先生可据此主张返还。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女方和刘先生仅仅认识几天,就让刘先生给她大额财产,有诈骗嫌疑。如果调查表明,女方并没有和刘先生一起生活的意愿,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恋爱结婚等事实,诱使刘先生给她钱,那么女方就涉嫌诈骗。当诈骗数额达到当地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因此,从现有情节看,女方从刘先生处获得的1050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给刘先生。105000元已经达到了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若经侦查证实,女方主观上确实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她就构成了诈骗罪。目前,刘先生和女儿已经报了警。
事发后,刘先生又着急又懊恼,原本美好的旅游计划被彻底打乱,满心期待的黄昏恋成了一场闹心的骗局。
刘先生的经历提醒我们,在面对情感关系时,尤其是黄昏恋时,一定要保持理性与警惕,莫让孤独被别有用心者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