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发生了一起抢劫强奸案。早上8点,柳女士被一阵敲门声惊醒,从猫眼里观察门外站着一位陌生男子,男子自称是天然气公司的,要上门检查天然气是否泄露。柳女士打开门,让该男子进来了。该男子进入房间后用透明胶带将柳女士捆绑,实施了强奸行为,临走时还抢走了柳女士的两部苹果手机和6000元现金。
柳女士报警后,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徐某抓获。经调查,徐某竟是一名外卖员。因多次给柳女士送外卖,发现柳女士独居,有钱有貌便产生了入室强奸抢劫的计划。目前,徐某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在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很显然是构成抢劫罪和强奸罪,且应当数罪并罚。第一,徐某的抢劫行为属于入户抢劫,而不是在户抢劫,因为徐某通过送外卖的方式已经知悉小柳是独自在家,遂产生邪恶想法,其抢劫的故意是早已形成的,而不是在进入小柳家之后产生的。
如果抢劫的故意是在徐某进入到小柳家之后形成的,那么属于在户抢劫。此外犯罪嫌疑人徐某是通过捆绑等暴力方式压制小柳,致使其不能反抗,因此根据定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是入户抢劫。
之所以强调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之间的区别,就是两者的刑期不同,入户抢劫的处罚较重,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可以看出,入户抢劫是抢劫的加重情节,刑期为十年起步,最高可达死刑。
第二,徐某的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很显然徐某通过采取捆绑的方式致使小柳不能反抗,从而违背了小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符合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过,刑法并没有规定入户强行发生关系是加重情节,因此就该罪而言,刑期在3年到10年期间,而不是在10年以上。
最后,笔者认为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入户抢劫)和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且刑期应当在10年以上。通过这件事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就是独居女子应当加强对自己的保护,避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