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玩笑把邻居笑死,竟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2018年2月,贵州遵义的周某与邻居苟某在家附近的小卖部外开起了玩笑,苟某笑得很开心。突然,苟某一头栽倒在地上。周某见状,催促苟某起来不要装了,但苟某仍一动不动。周某发觉不对劲,立马蹲下查看,发现苟某已经气若游丝。周某吓得立马逃回了家中。当小卖部老板发现苟某时,苟某已经死亡了。
这个玩笑开得有点大,都把人笑死了。不过,突然遇到这样的事,搁谁身上,谁都害怕。但害怕归害怕,既然周某已经发现苟某有生命危险需要及时救助,就应该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可周某吓得立马逃回家,导致苟某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这就有责任了。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苟某的死因是因情绪激动诱发了冠心病。警方认为周某与苟某是邻居,周某就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周某将苟某逗乐,与苟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认定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警方给出的理由也是够奇葩的。什么叫周某与苟某是邻居,周某就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谁没事会把自己得了冠心病到处宣扬的?难道还要在家门口贴一个告示:"我有冠心病,请勿打扰,否则死了就赖上你。"
比如那些住在高楼里的住户,一梯两户、一梯三户、一梯四户的那种。邻里之间基本上没有什么往来,可能连名字都不知道,别说生什么病了。这些警察真会"和稀泥"。
遵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对于冠心病患者,以开玩笑的方式刺激其发病死亡的诱因仅为5%-10%。
也就是说,周某的逗笑行为、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苟某死亡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苟某自身疾病所致。还是检察院明事理。
最终,检察院认定周某无罪,不予追究其刑责。但考虑到周某与苟某在一起说笑,苟某遇到危险需要救助时,周某没有及时救助,所以让周某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这就是常被挂在嘴边的公平补偿原则。就是,不管你有没有过错,只要和你沾到点边的,就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如果你有一点错,但不错的不离谱,那么就承担一点赔偿责任即可。
根据《民法典》第1190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其实与本案类似的案例也有过。杭州一男子骑小黄车时,由于自身身体原因猝死,法院判决ofo无过错,但是根据公平原则补偿1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