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陈燕与丈夫刘强(化名)因不孕症在厦门一家医院(以下简称乙医院)就诊,根据双方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由乙医院为陈燕夫妇实施胚胎冷冻、保管和移植服务。
2020年4月,在第一次胚胎移植手术失败后,陈燕夫妇再次到乙医院检查身体,为第二次胚胎移植手术做准备,但天有不测风云,刘强在当年5月6日因意外去世。
"刘强是家中独子,他虽然不在了,我还想继续完成手术,把孩子生下来,了却我们夫妻和双方家人的心愿。"刘强去世后,陈燕多次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乙医院以其配偶已死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于是,陈燕一纸诉状将乙医院告到法院。
庭审中,乙医院表示,拒绝陈燕的请求是该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在专门讨论后达成的一致意见。首先,刘强意外身故后,陈燕就是单身妇女,医院不能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其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刘强已过世,无法签署相关文件,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
针对院方的抗辩,思明法院认为,对于丈夫死亡后是否允许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我国目前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能当然终止。乙医院提到的医疗伦理原则,是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范,也不宜作为限制公民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据。
"丧偶妇女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陈燕在丈夫去世后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为其生育子女,延续家族血脉,发生概率低,且与一般因丧偶而发生的'遗腹子'生育并无不同,不存在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的后果,理应得到尊重。"刘建发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审查陈燕的生育意愿是否为自愿真实的,也就成了本案的关键。为了查清这一事实,刘建发在开庭前就书面征求了陈燕、陈燕父母和刘强父母的意愿。
在得到一致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刘建发又在开庭时组织陈燕和双方父母均到场接受询问。陈燕当庭陈述,她自愿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愿意生育和抚养与刘强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可能生育的子女。双方父母也均表态,支持陈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愿意同她一起照顾和养育子女。
刘建发回忆说,为稳妥起见,判决前,他再次单独与陈燕确认,排除其因家庭压力而作出不真实的决定。庭审中,乙医院还基于伦理原则中的保护后代原则提出抗辩,认为若陈燕通过胚胎移植手术生育了孩子,孩子一出生就没有父亲,易对其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乙医院的抗辩意见,思明法院认为,虽然这在客观上会造成所生育的子女一出生就没有父亲的后果,且在抚养、教育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单凭这一点就否决生存配偶的生育权实属不妥。
"母亲是选择胚胎移植的最大利益攸关者,也是将来子女能否顺利健康成长的关键因素,是否进行胚胎移植,应首先尊重母亲的选择权。"刘建发说,在接受法庭询问时,陈燕明确表示愿意继续生育和抚养移植胚胎后可能出生的子女,而当时距离刘强死亡时间已经过去3个月,说明她的这一决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且陈燕父母与公婆均年纪尚轻,经济条件尚可,有能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2020年9月1日,思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乙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陈燕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宣判后,陈燕与乙医院均未上诉。如今,成功接受了胚胎移植手术的陈燕已顺利产子,一家人过着简单平静的生活。去年,本案例作为参考案例被收录到人民法院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