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新规:3不批、3不准,2类人严禁建房!

2024-07-29 09:15  头条

近日,中央发布了一项重要政策,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将有一系列新规定。这些规定被简称为"3不批、3不准,2类人严禁建房",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们的居住依托,会受到哪些影响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些新规定,让您了解其中的重要内容。

3不批:

1、一户多宅,不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一户一宅是近些年一直强调的原则,已经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问题正在进行清理,而已经有宅基地的村民想要再审批建房时是不批准的。在实践中,除有些因为结婚想要单独居住的村民可以通过先分户再审批的程序获得宅基地建房之外,一户是不可申请多处宅基地的。

2、出租、出卖、赠与、有偿退出宅基地,不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鼓励通过盘活闲置宅基地将资源有效地运用到乡村发展中,但宅基地对于村民来讲,其主要的作用是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在已经有基本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出租、买卖、退出宅基地,但是以此作为主要的提高经济收入的手段,显然不合适。因此,村民一旦将宅基地出租、买卖、赠与、有偿退出后均不可重新申请宅基地。

3、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批

宅基地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因此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据此申请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也包括户口已经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无权申请宅基地。

3不准:

1、不准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通过宅基地流转能够有效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盘活农村闲置资产,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是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是以农村居民自愿为原则,然而许多农村地区却强行要求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甚至不顾农村居民的意愿,强行推动农村宅基地流转,对于这一类行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禁止违背农村居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2、不准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为了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保护,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对农村居民违规违法获得的宅基地以及长期闲置的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不过在此过程中,农村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3、不准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推动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是当前农村居民重要的改革政策之一,为了免除农村居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宅基地改革之中要保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合法耕地和宅基地权益,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2类人严禁建房:

第一类人:户口已不在农村的人

这些年来,农村人生活变好了,每年都有人选择进城安家落户,还把户口迁到城里,完成了从农村人到城里人的转变。但是,近年来,农村户口却出现了"宽出严进"的倾向,想转到城里很简单,但再想转回到农村就非常难了。如果户口迁到城里,那么就失去了在农村建房的资格,即便家里有宅基地,户口不在村子里,申请建房也不会通过。

第二类人:宅基地已经转让、征迁、买卖的人

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强调,宅基地不准卖给城里人或外乡人,可以在村集体内部转让交易。但在过去多年里,仍然有不少人见钱眼开,将自家的宅基地或宅基地卖出去。但这种情况下,一旦查出,宅基地将会被回收,且也丧失了建房资格。

笔者家乡就有一户人家,因在城市买房定居,家里的自建房卖给了同村人,但如今晚年想回来定居,再想申请住房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