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未成年子女83.8万作为首付买房,再婚后登记至夫妻名下

2025-05-19 19:37  头条

丁先生和赵女士因为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儿子丁小某被判由父亲丁先生抚养。离婚时,双方一致达成协议,赵女士承诺支付儿子生活费70万元,加上小丁名下长辈赠予13.8万元,合计共83.8万元。

这些钱凑起来,刚好给丁小某购置一套房产,同时要在房产证上明确登记小丁名字及所占产权份额。赵女士和丁先生签订协议后,赵女士将70万元转交给了丁先生。

办完一切手续后,未成年的小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了。虽然离了婚,赵女士觉得丁先生毕竟是孩子的亲爸,应该会为儿子考虑。出于基本信任,她还是把钱给了丁先生,让前夫操办买房的事。正常来讲,哪有当父亲的会害自己儿子的?

谁能想到,丁先生这个当父亲的,做事居然这么不靠谱。而后,丁先生拿到钱后,四处看房挑挑拣拣,终于选定了一套满意的房子。20XX年7月9号,丁先生看中房子后,随手签了合同,先付了83.8万首付,剩下的房款由贷款支付。

真想不到,三天不到,丁先生和汪女士就把证领了。不清楚丁先生如何考虑,可能是为了讨好对方吧?他竟把给儿子小丁买的房子,登记到他和二婚妻子汪女士名下。更气人的是,两人居然还签协议,说这房子是丁先生和汪女士共同所有。

身为父亲本该为儿子把好关,可丁先生偏偏行事不靠谱,这83.8万纯粹打了水漂。为了顺利娶妻,丁先生无视与赵女士离婚协议里的约定,甚至不考虑儿子未来有无住所的问题。纸终究包不住火,丁先生把房产登记在他和汪女士名下的行为,很快被人发现了。

这时候,小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丁先生和继母汪女士,归还自己83.8万元及相应利息。儿子尚未成年,丁先生身为监护人,本应保护好孩子权益,他却擅自侵占其财产,完全不考虑孩子利益,只顾满足一己私欲。

丁先生没有履行和赵女士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没给儿子小丁登记应有的财产份额,有损孩子的合法权益。他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35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必须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来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丁先生作为小丁法定监护人,依法应当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使用属于小丁83.8万元资金为孩子购买房产,并在产权登记时明确载明小丁的名字及产权份额。然而,丁先生并未履行应尽的义务,反而私自将房产登记在他和二婚妻子汪女士名下,这一行为已明显侵害了小丁的财产权益。

显而易见,丁先生的行为既违背了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定原则,也违反了与赵女士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在这起案件中,小丁继母汪女士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呢?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明确规定: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损,对方需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汪女士不是小丁法定监护人,但在与丁先生结婚后,她让丁先生同意将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并标注为共同共有。所以,汪女士与丁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害丁小财产权益事实。因此,理应共同承担返还该款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