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害7个月大侄女无精神病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5-08-04 11:21  头条

广东惠州,一男子持刀将弟弟的7个月大的女儿杀害,还刺伤了前来阻止的父母,这让弟弟感到十分惊讶,兄弟二人从未有过任何矛盾。后鉴定结果显示,男子患有重度抑郁症发作。可弟弟却对结果感到质疑,再次申请了鉴定。

据新京报7月31日报道,冷先生有姐姐和哥哥,哥哥未婚未育,一直独自居住。去年的时候,冷先生的妻子生下了女儿玲玲(化名),这让一大家子人都十分高兴。

今年的1月29日,7个月大的玲玲被冷先生的父母带到他们的女儿家串门,大家一起逗弄着玲玲,玩得十分开心。

可谁曾想,冷先生的大哥得知后,竟然持刀赶了过去,然后趁其他人不注意,用被子捂住了玲玲的头,再用刀在玲玲的脖子上划了十几刀,最终致玲玲死亡。

冷先生的父母和大姐发现后,立即上前阻止,结果父母也被冷先生持刀划伤了。

事发后,冷先生虽然悲痛,但他实在不明白自己和大哥从未有过矛盾,大哥为何突然要对自己女儿下杀手?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来说,冷先生的大哥杀害仅7个月大的侄女的行为,是极为恶劣的,而冷先生未与大哥发生过矛盾,所以不具有减轻处罚的条件。

在案发后,警方对冷先生的大哥做了精神能力鉴定,结果显示重度抑郁症发作。

从法律上来讲,抑郁症也是精神类疾病,如果在冷先生大哥精神疾病发作时行凶,那很有可能逃避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不过,第一次的鉴定结果后面还有一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这样说来,冷先生申请第二次鉴定其实没什么必要的。

有网友表示:"估计是父母求情,最好能鉴定出精神病,可以逃避刑事责罚。""这种大哥不认也罢,虽然有血缘关系,但没有人性,连婴儿都不放过。""想想你的老婆,十月怀胎生下女儿,才7个月就被大哥杀了,这种人怎么能原谅,只要你原谅,这个家就得散。"

《精神卫生法》规定: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人员资质不符、方法不科学或结论不客观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的确,按照第一次鉴定结果,其实已经可以定大哥的罪了,但冷先生再次申请鉴定,这的确有为大哥脱罪之嫌。

但是冷先生也要考虑考虑妻子的感受,孩子才7个月大,就算双方有矛盾,那也不能拿孩子下手。

在冷先生申请第二次鉴定后,得到的鉴定结果是恶劣心境,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恶劣心境,是一种持久存在的情绪低落为主要临床相的心境障碍表现。常伴有焦虑、躯体不适和睡眠障碍等。

这个结果一出,那冷先生的大哥毫无疑问的将面临刑事处罚,而且极有可能面临死刑。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也就是说,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以及死刑缓期执行两种。

那么冷先生大哥的行为到底符合哪种,其实还要看冷先生等家属的态度,如果他们肯出具谅解书的话,那有可能会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