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4日,1996年出生的朱某丙与堂哥朱某、表弟左某等共12人相约在昆明市呈贡区一家餐馆聚餐 ,这原本是一次普通的聚会,谁也没想到竟成了朱某丙生命的终点。
当晚,众人在饭桌上开怀畅饮,累计喝掉约3500毫升白酒。其中李某丁、柳某、钱某未饮酒,其余人都参与了这场酒局。
朱某丙饮酒较多,结束后朱某让李某丁驾车带他找酒店休息,可朱某丙不愿入住,随后又前往某酒店酒吧。23时20分左右,李某丁将车停在酒店停车场,朱某丙不愿上楼,朱某便让他先躺在车上,把车窗留条缝隙。
直到次日凌晨1点左右,李某丁准备离开,朱某让他去查看朱某丙。李某丁到车上一看,发现朱某丙已经叫不醒。两人赶忙拨打120,朱某在急救人员电话指导下对朱某丙实施心肺复苏,可最终朱某丙还是因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血液中乙醇成分达461.34mg/100ml 。
事发后,朱某丙家人悲痛万分,于2025年1月将当天参与聚餐的11人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索赔77万余元,认为同桌之人未尽到照顾义务。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杜某、柳某、马某、王某、李某、钱某、普某这8人在聚餐时,除正常"敬酒"外,并无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存在应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况。朱某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理当知晓过量饮酒的危害,应做到适量饮酒,所以这8人不构成侵权。
但朱某、左某、李某丁3人作为共餐及同行者,明知朱某丙醉酒,却未尽到照看及救助义务。从李某丁与朱某丙共同到达酒吧停车场,到李某丁第一次查看朱某丙,近2小时内3人均未查看过朱某丙,导致朱某丙无人照看,延误了抢救时机,这3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判决朱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左某和李某丁各承担6%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朱某丙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3万余元,朱某需赔偿7.8万余元(已赔偿2万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 ,左某和李某丁各需赔偿5.9万余元。
这起案件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共同饮酒时,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即便没有劝酒行为,若明知同伴醉酒,也应尽到合理的照看和救助义务,避免悲剧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