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达州,申女士有一妹妹小申,当年,申女士与丈夫婚后不久,妹妹小申也想与男友结婚,但无奈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可能是无知无畏,妹妹小申为了与男友结婚,竟然擅自冒用姐姐申女士的名字与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再加之当年各地婚姻登记系统不联网,导致登记部门也没能发现这一荒唐行为。
时隔30年,妹妹也许觉得内心愧疚,主动将此事告知姐姐申女士,知道真相的姐姐大为震惊,虽然是妹妹擅自所为,但顶着"一妻二夫"的帽子,申女士及其丈夫如鲠在喉、如芒刺背。随后,姐姐申女士将妹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登记。
但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申女士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而属于"重婚",最后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1、为何申女士的起诉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呢?
《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从以上法律规定看,可撤销的婚姻有且仅有"因胁迫结婚"和"有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两种法定情形。其他情形均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
本案中,申女士与妹夫登记结婚,系妹妹小申冒名所致,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2、申女士"一妻二夫"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呢?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
本案中,申女士存在两个婚姻登记行为,从形式上看,其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重婚"行为,但因其对与妹夫登记结婚一事毫不知情,主观上"不明知",因此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3、申女士与妹夫的结婚登记行为应属于"无效婚姻"。《民法典》第1051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根据以上规定,申女士与妹夫的婚姻登记系"重婚",应当属于无效婚姻。
4、有人说,何必这么麻烦,让申女士和妹夫办理个离婚手续,然后妹妹小申再和男友办个结婚登记,事情不就解决了?看似有理,但这种处理方式与通过诉讼宣布婚姻无效,还是有很大的差异。
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就相当于当事人没有这段婚史。而办理离婚手续,却无法彻底消除这段婚史,还会保留一个离婚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