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9日,商贸公司向李晓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7条11款的约定,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1年内旷工达4次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李晓多次旷工,因此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我现在手里有的企业微信截图、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都可以证明我不存在旷工的情况。"当天,李晓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被拖欠的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向李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2685元、2022年5月1日至8月9日被拖欠的工资及生活费17322元、2020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2886元。
李晓、商贸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发了全勤奖还能算旷工?
法院庭审时,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商贸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考勤表、工资表、放假通知等,证明李晓在职期间多次旷工,但未扣发李晓工资。另外,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李晓知晓员工手册及公司休假考勤等处理办法。"双方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当一方满足解除条件时,另一方即具有形成权,通知对方便可解除合同。因李晓存在旷工事实,所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及企业制度规定将其解聘合理合法,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辩称。
"我的工作每月都要出差,在外地期间无法打卡。此外,公司向我发放了全勤奖,更可以证明我不存在旷工的情况。"李晓表示。同时,李晓以工资条、微信记录及销售部激励政策、收入纳税证明等为依据,主张其劳动报酬为固定工资及绩效工资,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0780元/月,餐补20元/日及全勤奖50元/月,绩效工资按照所在部门年利润的15%计算提成,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6222.59元,应据此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