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四川凉山州会东县村民王某某,在无偿帮同村白某某安装电表箱时触电身亡。其家属向供电分公司及白某某索赔142万元。2025年12月,凉山州中院二审驳回供电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供电公司与白某某共赔偿106万余元。
事故源于农网改造:工程队因进线预留过短移动电表箱,致白某某家电表箱损坏。2024年6月28日,白某某求助片区供电管理员罗某某,对方提供新表箱,却在得知其不会安装后,给出"等工程队或自行安装"的模糊答复。

7月9日,白某某请王某某无偿帮忙。施工中,王某某发现电表线漏电并告知白某某。白某某按罗某某指引领取缺失材料后,二人继续作业,王某某不幸触电身亡。派出所出警确认死因,家属无异议。
7月12日,司法鉴定确认王某某系电击死亡,鉴定费1.6万元。供电公司虽质疑鉴定结果并申请重新鉴定,却未提供有效证据。白某某先行支付2万元抚慰金,因后续赔偿协商未果,王某某家属诉至法院。
会东县法院一审认定三方责任:供电公司担60%主责,因其未履行设备维护义务,明知用户无安装能力仍转移安全风险;白某某作为帮工受益人担20%责任,其忽视私装风险,得知漏电后未制止施工;王某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明知漏电仍操作,自担20%责任。
法院核定总损失132.725万元,判决供电公司赔偿79.635万元,白某某赔偿26.545万元(扣除已付2万元后需再付24.545万元)。供电公司上诉后,凉山州中院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明确:供电企业不可将电力设施维护责任"一推了之",无偿帮工亦需严守安全底线,任何一方疏忽都可能酿成悲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