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14岁的女孩小琪,带着弟弟妹妹在某商场电玩城内进行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小琪的弟弟,因为与另一个男孩争夺游戏设备而发生了口角。
小琪了解完情况之后,认为是男孩有错在先,于是就质问那名男孩:是不是没有爸妈教?男孩随即向母亲告状,母亲听到之后勃然大怒,找到小琪之后并没有调解矛盾,反而是直接给了小琪一巴掌。
小琪随即与对方的母亲发生拉扯,在此期间,男孩的母亲又踹了小琪腹部两脚。商场工作人员报警之后,民警通过查看商场的监控,确认是男孩母亲先动的手,认定该起事件为殴打他人。且经过对小琪的检查,发现小琪身体多处挫伤,腹部盆腔,也有少量积液,需要进一步进行观察。
事情发生之后,小琪的母亲表示,无论如何也不能打孩子,将会追究男孩母亲的刑事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小琪母亲委托小琪代为监护弟弟妹妹,其行为同样存在过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小琪的年龄本就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却委托小琪代为监护,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疏忽。如果当时小琪的母亲在现场的话,可能就会避免这样的结果。
第二,经过查看监控,男孩的母亲先动的手且导致小琪身体多处受伤,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小琪年龄仅14周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等待男孩母亲的将会是相应的处罚。
第三,小琪的母亲表示,会追究男孩母亲的刑事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呢?《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且实施了殴打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的伤害,那么就符合刑法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
如果小琪的母亲真的要追究男孩母亲刑事责任的话,需要进一步保留证据,还需要对小琪进行伤情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