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相识的一对男女彼此都有好感,女子将男子带回了家,还发生了关系,没想到女子在室友回来后竟说男子强奸她。
在室友的帮助下报了警,男子被起诉到了法院,没想到男子被判无罪,事情真相到底是什么?是女子说了谎还是法院判错了?
案情摘要
刘某是一个年轻貌美的小姑娘,平时喜欢去酒吧玩,她自己也有正经的工作,觉得去酒吧喝酒能认识朋友还能放松一下,她玩得不亦乐乎。
刘某一次在酒吧玩时认识了张某。
张某自己不喜欢来这种场所,但架不住朋友的强烈邀请,而且巧的是他的朋友认识刘某,经介绍两人就这么认识了。
刘某一眼就看上了这个成熟的男子,不停用眼色示意他。
但酒吧灯光昏暗,张某也没看见,自顾自地坐在了酒吧角落的沙发上。
此时刘某在一边被男人不断地灌酒,张某观察了一会,有点看不下去了。
走到刘某的身边,一杯接着一杯地帮张某喝酒,显得豪迈十足,刘某对他的好感度又提升了。
张某见来给刘某递酒的人实在太多了,就一把抓住刘某的手,将她拉到了酒吧角落的沙发上。
两人坐下后,张某对刘某说:女孩子不能喝太多酒,对身体不好。
刘某说:我知道,不过都是朋友,不喝不太好。
两人就这样在沙发上你一言我一语地聊了起来,张某说话幽默风趣又很健谈,刘某更是被他深深地吸引住了。
坐在角落的两人被朋友看见了,朋友调侃他们两个是郎才女貌的一对,让他们好好谈。
刘某在一边羞涩地说:去去去,没有的事情。张某也在一旁护着刘某说话。
时间过得很快,眼看就要到凌晨了,张某的朋友让张某走了,下次再来玩。
刘某却不舍得让张某走,在张某耳朵旁轻轻地问要不要和她一起回家,两人回去再聊聊。
张某这时也被身边的美人打动了,就答应跟刘某一起回家了。
几人从酒吧出来,朋友独自回家了,张某和刘某一起回了刘某的家,刘某是租的房子,还有一个室友,这个时间点也还没有回来。
张某和刘某两人都喝了点酒,在酒精的作用下两人的感情逐渐升温,两人开始在房间内卿卿我我的,像一对刚认识不久的小情侣一样。
刘某被张某亲得动了情,拉着张某想去卧室里"办事情"了。
路过厨房时,张某将刘某按在了厨房门上,深情地亲了上去,刘某也等不及了,两人就在这里站着大战了一番。
还没等到两人分开,刘某的室友却开门走了进来,一进来就看见刘某和一个陌生男子赤裸着下体站在那里,刘某赶紧将张某推开,放下了自己的裙摆。
张某见状也是躲进了卫生间去,让刘某跟她室友说明情况。
还没等到刘某的室友问话,刘某就开始哭了起来,刘某室友有些着急了,一边安抚刘某一边问她怎么了。
在那里支支吾吾地说被张某强奸了,刘某室友听到这里说这事必须报警啊,不能放过坏人。
于是,在室友的劝告下刘某报了警,为了不让张某逃跑,室友还让刘某去稳住他,张某对此完全不知道。
过了一会儿,警察赶到了刘某的房子。张某看到警察来了后有点懵,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刘某和张某加上刘某的室友三人被带到了警察局进行调查,刘某和她的室友都说是张某强奸了刘某。
张某得知刘某指控他强奸后,对警察表达着自己的委屈,说自己和刘某发生关系是双方自愿的没有强迫。
双方各执一词,但警察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的清白。
张某的案子被警察提交给了检方,检方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在经过审理之后觉得张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判决张某无罪。
以案释法
一、为什么张某不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如何被认定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张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是事实,两人都承认了此事,但刘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刘某的意愿呢。
根据强奸罪的司法解释,强奸有两个客观要件,一是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二是必须违背了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
因此,要想给张某定强奸罪关键是看张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了刘某的主观意愿。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刘某是张某带回家的,两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刘某并没有反抗。
当时是一个站立的姿势,在这种较为特殊的条件下,没有对方的配合是很难完成的。
而且站立式的刘某完全有能力反抗,但她没有。
所以,根据多方调查发现,刘某和张某两人产生性行为完全是自愿的,张某也就不构成强奸罪。
性侵犯是一项严重的罪行,对于其认定需要进行严格的调查,综合考虑主客观情况。
根据法院的裁决,张某的清白得到了公正的澄清,证明他是无罪的,不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在性关系中,女性有权利自主选择是否同意参与。
然而,如果女性事后改变主意并声称被强奸,这会涉及到虚报罪行的情况。虚报强奸是一种违法行为,可能会对被指控的男性造成严重的伤害。
二、刘某报假警是否会被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刘某是自愿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但在室友回来撞见后声称遭到了强奸,并以此报了警。
刘某的这一行为就是故意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张某受到刑事追究,那么她就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了。
但是,诬告陷害罪是情节犯,对于情节严重的,才会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报假警情节也不太严重,最后也没有造成了恶劣的结果。
因此,刘某报假警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而是一个违法行为,应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报假警不仅会浪费公安机关的人力物力,还会干扰警务工作,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报假警的严重性并加以防止。
大家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虚假报警行为。
如果发现他人报假警,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便他们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三、刘某诬告张某是事实,其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刘某报警后虚构了自己被张某强奸,导致张某被警方拘留还被移送到法院,造成了对张某名誉和心理的伤害,张某有权利追究刘某的责任。
诬告陷害他人,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
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对当事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受害人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幸好,刘某诬告张某没有产生什么严重后果。
因此,刘某不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张某也有权利要求刘某澄清事情真相,恢复自己的名誉。
不知出于什么目的,刘某居然在事后反悔控告张某强奸,不但没能将张某送进监狱自己还违反了法律。
这种行为不仅对他自己造成了损失和风险,也对他人产生了不良的后果。
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应该坚决抵制。
无根据的控告是不可取的,不仅会对被控告的人造成伤害,也会浪费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
没有确凿的证据和事实依据,我们不能随意对他人进行指控或报案。
结语
在任何性关系中,沟通和互相尊重都是至关重要的。
男性必须尊重女性的意愿和决定,并确保获得明确的同意。同时,女性也有权利在任何时候撤回自己的同意,男性必须尊重并停止任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