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只认识一天的冯某和李某相约在家里吃饭,随后发生了性关系。事后,李某将冯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强奸。一审判处有罪之后,冯某经过四次诉讼,最终以"疑罪从无"判决冯某无罪。
【案例回顾】
年近四十的冯某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了年龄相仿的李某。相识次日,冯某邀请李某到家中聊天、看电影,并且暗示李某家中只有他自己一人,李某如期赴约。
二人在家中一起吃了饭之后看了电影,气氛逐渐暧昧。之后二人在冯某家中发生了性关系。但是时候,李某称冯某是强迫自己发生的性关系,并向冯某索要赔偿费用两万元私了。冯某不同意,并表示李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李某随即报警,以强奸罪控告冯某。
一审检察院认为:冯某违背李某的意愿,对其发生性关系,法官认为,发生关系之前,二人的聊天记录表明,双方只是约定了一次聚餐,即使李某属于自愿去冯某家中,但并没有明示滥交以及明确地同意发生性关系,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并且在之后的对话中,冯某并未否认自己的行为属于强暴李某,对此,法院判定冯某构成强奸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冯某以强奸证据不明确为由提出上诉,并表示李某在家中主动脱衣服且主动有性行为,自己并未有过强迫行为,因此申请法院发回重审。
前后历经四次诉讼,最后,在疑罪从无的原则下法院审理认定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都不够充分,所以,法院撤销了第一次的判决,并宣称冯某无罪。
【以案释法】
1.冯某为何最终被判处无罪?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强奸犯罪一般体现为违背妇女"不做"的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违背的是妇女对性的直接拒绝权。因此,该类案件一般伴随着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和被告人冯某双方的供述,互相印证的证明本案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导致李某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的境地。其次,冯某表明李某是自愿,但李某又表面自己是被强迫,双方互相都没有证据,仅仅是口头供述。
再之,发生关系的时间是中午,冯某的邻居都在家,但是邻居表明并未听到有女子呼救的声响,也并未看到有女子反抗的行为,这与李某证词中"我当时哭着推开冯某"的证词是互相违背的,且没有任何人证物证能够证明,因此冯某的行为才无法被界定为强奸。
2."疑罪从无"的刑事理念是什么?
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一审的司法人员受旧的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把案件的突破口放在获取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上,而忽视对实物证据、案情和其他侦查手段的研究,陷入对被告人李某有罪供述反复求证的怪圈。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审判机关过于关注起诉书中的指控意见,对案件中存在的瑕疵、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可能遭受刑讯逼供等问题没有进行细致的研究,失去了法官本应具有的审判独立地位。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案件中提供的楼梯转角监控录像瑕疵模糊、手机录音存在明显的剪辑点、双方聊天记录恶意拼接、双方口供论述一致、在李某体内提取的精液DNA鉴定报告一致等问题应进行排除合理怀疑的论证,并结合案件事实可以发现指向李某的证据并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一审法院本应直接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及时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不仅要收集多种形式的能够反映案件真相的证据,更要注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分析能否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不能只重收集而不去论证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与关联性。同时还要尽可能地全面调取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材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楚的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也是确保人民法院作出正确审判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