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擅闯私船被藏獒咬伤船主赔30万

2025-09-01 15:54  头条

江苏常州,男子擅入私人船只放生乌龟,被船主饲养的藏獒咬成九级伤残,花了30多万元医疗费。却让船主赔偿了全部损失?

张先生,来到了某处河道准备放生一批他特意买的放生龟,他看到河道附近停着一艘小渔船,殊不知这艘渔船其实是王某夫妇的私人渔船。

王某夫妇从事河道保洁工作,为了方便工作和省钱,两个人平时几乎是住在渔船里,渔船里也有很多两人的贵重物品和衣物。

两人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积蓄都放在渔船内,所以为了保证财产安全,夫妇俩在渔船内饲养了一只藏獒。

但王某夫妇也怕出事,在船上设置了"船上有大型犬,非请莫入"的警示牌

藏獒属于烈性犬,平时只听两夫妇的话,一旦有人靠近,藏獒就会大声吠叫。

张先生慢慢靠近渔船准备上船放生,此时藏獒敏锐地闻到了气味并听到了声音,大声吠叫并快步接近声音源头。

张先生哪里见过这么大的藏獒,当即就软了腿想马上离开渔船。谁知藏獒不依不饶攀咬上了张先生。

张先生好不容易手脚并用地挣脱了藏獒,躲闪不及后他重重地以脸朝地的姿势摔在了地上。

一人一狗纠缠了好一会儿,王某夫妇循着声音赶了过来,赶紧将受伤了的张先生送往医院。

医院诊断张先生胸椎粉碎性骨折和一些其他的外伤。最终张先生花了30多万治疗,还被诊断为九级伤残。

张先生越来越气,将王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审理认定,虽然王某夫妇在船上设置了警示牌,但藏獒属于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而且王某夫妇没有办理合法饲养的手续,最终判决王某夫妇承担张某的合法损失30万元。

为什么会这样判决?判决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虽然张先生未经允许就进入王某夫妇的渔船,但此行为不是本次判决的重点,将判决的重点落在了王某夫妇饲养藏獒这件事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中的饲养动物致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虽然本事件中,张先生擅自进入王某夫妇的渔船,有一定的主观责任,但藏獒属于严禁饲养的烈性犬,因此不适用以上规定,适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饲养人是否有过错,只要其饲养的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本案的重点聚焦在了藏獒的头上,藏獒是明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名单上的狗种。且即使王某夫妇饲养的不是禁养犬,也会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张先生存在主观上的恶意或重大过失,王某夫妇仍然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张先生擅闯渔船,本来是为了自己和家人祈福,最终落下了九级伤残,也确实让人觉得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