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为了赚点小钱,将房子10元一次出租给卖淫女,结果不仅赔了钱还坐了牢,这是一起令人唏嘘的案件。
江西,南昌。一七旬老人为赚外快,就做起了二房东,他将自己承租的房子让给别人卖淫,每次收10元使用费,结果他才赚了2000元就被抓了。不但赚的2000元需上缴,他还被判了刑。
熊某某虽已是七旬之人,可因年轻时没有置办房产,老了也没有充足的积蓄,只好租他人的房子居住。现在到了耳顺之年,开销大了,但来钱的门路却没有一条。
一天,万氏姐妹找到他,问他是否想赚些外快,若他愿意,可以给熊某某指条发财的路。这真是打磕睡送来了个枕头,熊某某正为此天天苦恼不已,不想这么快就有人送上可赚钱的生意。
万氏姐妹说,只要将他的房子给她们用那么一个半个小时,每次可给他10元房屋使用费。
熊某某觉得这买卖划算,不就临时用一下吗,闲着也是闲着,用一下也没什么损失,关键还能赚10元钱,这么好的事上哪找去,他顾不上多想,赶忙答应了她俩的要求,生怕这桩买卖被别人抢去。
梅姐说法:
熊某某以为她们就是找个钟点房休息一下,两人看起来也不是不讲卫生的人,就算脏了顶多洗洗就行了,怎么着也是自己赚得比付出得多。
刚开始,他见俩人带男子回来一起休息,觉得年轻人搞对象,也不算什么新鲜事。可奇怪的是,俩人每次带的人都不一样,而且换得也十分频繁。
没吃过猪肉还没见过猪跑,他到底是上了年纪的人,这点见识还是有的。可一想到这没几天就赚了不少钱,他还是装起了糊涂。
他觉得,只要自己洁身自好就没问题,做个现成的二房东轻轻松松就把钱赚了,至于她俩做什么与他无关。
然而好景不长,他正天天沉浸在发财梦中,万氏姐妹却在一次行动时被抓了个正着。二人供述,熊某某曾为他们提供了场所,民警顺藤摸瓜,很快找到了他。
熊某某见东窗事发,立刻认错认罚,主动将2000元非法所得如数上缴。鉴于他良好的认错态度和积极的悔过行为,最终熊某某以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款5000元。
本想赚外快的熊某某此时真是追悔莫及,不但搭上5000元,还要吃六个月的牢饭,更为他清白的人生添上不光彩的一笔。
有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人千万不能为了钱干违背公序良俗的事,这不,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吧!
也有的网友调侃,这二房东还真是当的值,啥投资也没有,赚了2000元倒出5000元,还赚半年管吃管住!
还有人认为,若追查下去,那房东是不是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大家各有说辞,那现在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分析一下其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
一、熊某某为赚外快,就将自己的承租房以每次10元的使用费供她人非法使用,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熊某某为赚取每次10元的外快,竟将自己的承租房变成容留万氏两人从事不法行为的场所,这件事既使他刚开始不知道,但当他知道后却不阻止或拒绝,为赚钱不惜以身试法,势必受到法律的惩处。
另外,熊某某作为民事主体,其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依法行事,可他却见钱眼开,容留他人做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之事,已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二、熊某某作为承租人,不经房东同意,私自转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本案中,房东与熊某某签署租赁合同后就构成租赁关系,这种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中也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都会有这样一条:承租人不得借此房屋从事违规违法之事,若有违反,承租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房东将无条件立刻收回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
由此可见,熊某某私自当二房东的事,是违反合同规定的,当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房东依约可无条件收回他的承租房屋并解除双方合同。
三、房东是否该负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不按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做违法行为时,由承租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出租人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
回到本案,熊某某做为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依法居住,而是违约违法为不法之人提供犯法容留场所,做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将为自己的错误选择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房东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常言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我们有选择的自由,但这自由必须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