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110吗?我被人强奸了!"9月3日,江西抚州。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值班民警
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其在某酒店房间内被一王姓男子强奸,现在该男子还在现场没离开。
民警很快的就来到了现场,报警女子赖某称自己被房间内的男子王某强奸了,希望民警能够帮她讨回公道,要求王某赔偿她的损失。
当民警询问具体的情节时,赖某却对细节支支吾吾,含糊其辞的不愿意多说,只是一直要求民警让王某赔偿她的损失。
民警发现两人之间肯定是有问题,于是将两人带回了派出所做进一步的调查。
果然,经过了民警的仔细询问审查,两人说出了实话。原来,并不是赖某被王某强奸了,而是赖某和王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约定了卖淫嫖娼的行为。
两人来到了按照约定好的酒店,并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在两人发生了关系后,王某却不愿意付给赖某嫖资。面对王某的无赖行为,赖某也生气了,虚构了自己被王某强奸的情况,想要通过通过民警的帮助让赖某付钱。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属于强奸行为吗?
强奸指的是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手段强迫另一方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一般认识上讲,强奸多指的是男子在未经女子许可的情况下强行同女子发生性行为。
赖某和王某是在社交软件上,商议好以金钱交易发生的行为,是以金钱交易为目的,赖某自愿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王某对赖某并没有实施任何的暴力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赖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所以,赖某和王某发生性关系,并不是赖某所说的自己被王某强奸了。
相反的,赖某与王某以金钱交易为目的而发生的性行为,是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有人会说,虽然赖某与王某之间发生了性关系,但王某并没有付钱给赖某,这样一来,并不能认定两人属于卖淫嫖娼。
其实不然,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王某没有付嫖资给赖某,但两人在社交软件上的聊天记录已经表明了两人之间发生性关系的前提是金钱交易关系,所以两人的性行为是属于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因此,当地派出所对于赖某与王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拘留的处罚。